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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和兑付有什么不同?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11 15:17:2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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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UCP600的规定,承付、兑付实质上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中的“Honour”。由于翻译的不同,贸易人及各学者等赋予其不同的名称。以下是UCP600关于Honour的解释: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

 

 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在外贸实务中,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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