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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24 15:46:2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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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证付款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一种结算(付款)方式。信用证(简称L/C,即letter of credit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采用信用证付款的结算方式时,买家是根据买卖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银行交纳信用证保证金(由银行,即开证行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或提供其他保证后,请开证银行开具信用证。信用证是开给卖方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卖家在付运期之前把按照合约要求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即可前往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议付行)申请结汇。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即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然后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实际上是从原来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余的款再还给买家)。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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