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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10:09:3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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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构

    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广义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本身、专家小组、上诉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和总干事。
    (一)争端解决机构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1条第1款的规定,在处理涉及只适用于部分成员方的诸边贸易协议的争端时,只有该协议的签字方才可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端采取决定和行叨。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的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以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争端处理的任务。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争端解决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争端解决谅解》第27条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在争端解决中的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1.秘书处有责任协助专家小组工作,特别是在被处理问题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向专家小组提供资料和帮助,并在文秘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2、应各成员方请求在争端解决方面提供协助,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供额外的法律咨询和协助。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请求时,秘书处应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合作处中选派一名合格的法律专家,该专家应以确保公正的方式帮助该发展中国家处理争端。
    3.秘书处应开设有关争端解决程序和实践的培训班,以使各成员方中研究与解决贸易争端问题66专家更加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三)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是解决争端实体问题的最主要的机构,《争端解决谅解》对它的设立、组成及其职权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1.专家小组的设立
    专家小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在某一具体争端中应当事方的请求而专门设立的。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6条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经60天的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时,任一当事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1)是否已经进行磋商;(2)争端所指向的具体措施;(3)简要说明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4)如果请求设立的专家小组将具有标准职权范围以外的特殊职权,则书面申请应包括该特殊职权的建议文本。争端解决机构最迟应在将该请求列入正式议题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但如果会议成员经协商一致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的则属例外。
    2.专家小组的组成
    《争端解决谅解》第8条就专家小组的组成作了详细规定,内容包括:
    (1)专家小组成员的资格。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范围很广泛,可以是政府人士,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土。具体可以是以下人员;曾经在专家小组任职的人员;曾担任《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协议的专门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讲授过国际贸易法或政策,或者出版过有关著作的专家;曾经担任过某一成员方的高级贸易政策官员。
    (2)专家小组成员的选定。在从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定专家小组成员时,应当确保其具有客观独立性,具有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足够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如果某一专家小组成员候选人属于争端当事方或争端第三方的公民,则他不能成为该争端的专家小组成员,但如果各争端当事方均同意其成为专家小组成员的,则属例外。
    (3)专家小组候选人花名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保存有一份拥有上述资格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花名册,以便从中选出合格的专家小组成员。花名册中应列明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专长或特殊经历。各成员方可以定期地提议将一些政府和非政府人土的姓名纳入花名册中,并提供该人土在国际贸易某些部门或有关协议方面拥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信息资料。提议经争端解决机构批准,这些人员的姓名可以增补到花名册中。
    (4)专家小组成员。专家小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5名专家组成,但必须从专家小组设立之日起10日内得到各争端当事方的同意。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专家小组成立后立即将其组成情况通知各成员方。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应向争端各当事方推荐专家小组的人员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争端各当事方应当接受秘书处的提名。如果在决定设立专家小组后20天内未就其人员组成达成协议,任一当事方可提出请求,由总干事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争端所涉及的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协商,任命其认为最合适的人选担任专家小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在收到请求后10天之内,向各成员方通报专家小组的组成情况。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履行职能。行成员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专家小组执行处理争端的职权。
    (5)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优惠待遇。如果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闰家之间,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提出请求,要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小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对此请求应予以接受。
    3.专家小组的职权
    根据《争端解决谅解》第7条的规定,专家小组应当具有下述职权:按照有关协议的规定,审查争端当事方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最终作出解决该争端的决定,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专家小组享有向任何个人或机构索取必要资料的权利,后者应对专家小组的此类通知及时地予以答复。专家小组在对争端作出决定后,将以书面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其调查结果,说明事实真相、引用的有关条款及作出决定的基本理由。如果争端在专家小组阶段巴由各成员方自行协商解决,专家小组的报告只需要扼要说明案件及已达成的解决方法。
    此外,在设立专家小组的过程中,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其主席通过与争端各当事方磋商,拟定专家小组的职权,其拟定的职权可以是《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标准职权,也可以是非标准职权。如属于后者,则任何成员方均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异议。经过拟定的职权应通告全体成员方知晓。
    4.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规定,争端解决机构应设立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处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小组决定不服提出的上诉请求。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任何一件上诉案件将由其中的3人审理。上诉机构的成员任职期限为4年,可连任一次,但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第一批被任命的7人中,有3人的任期是两年,这样可以保持上诉机构人员的轮换,而不会发生一次更换全部7名人员的情况。上诉机构一般由具有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及各有关协议所涉及的专门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与任何政府没有关系,不受任何当事方的影响。
    5.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争端解决谅解》第5条第6款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以其职务资格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以协助各成员方解决争端。这一规定是对关贸总协定有关总干事参与争端解决程序的继续,总于事凭借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威,在斡旋、调解程序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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