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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0 9:05:1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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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415日)

  1.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

  (a)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正式文件规定批准、修改或修订的194710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闭幕时通过的最后文件附页(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b)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以前已经有效的GATT1947项下提出的正式文件规定:

  (i)与关税减让有关的议定书或证明书;

  (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有关临时申请或退出的临时申请规定;(bGATT1947第二部分中如不悖于议定书订立之日的法规,应在最大限度上准许临时性的适用];

  (iii)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继续有效的经GATT1947第二十五条授予的弃权的决定;

  (ivGATT1947缔约各方作出的其他决定;

  (c)以下各项的谅解:

  (iGATT1994关于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

  (iiGATT1994关于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iii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

  (ivGATT1994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vGATT1994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

  (viGATT1994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d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

  2.注释:

  (aGATT条款中提及的缔约方应改为成员方, 欠发达缔约方发达缔约方应改为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发达国家成员方, 执行秘书应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b)凡涉及由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8款、第三十八条,以及第十二条、第十八条附加的注释,和GATT1994关于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五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6款、第十五条第7款、第十五条第9款的特别交换协定的规定,应被视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规定。按GATT1994规定,分配给缔约各方共同履行的其他职责,应由部长会议配置。

  3.(a)一成员方在其成为GATT1947缔约方以前,已由专门制定的指令性法律禁止在各国领水内的港点之间,或在封闭的经济特区内的港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制造或外国翻造的商业船只,可不适用GATT1994第二部分规定所采取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

  (i)此项立法的不相符规定继续有效或及时转期;

  (ii)此项立法的不相符规定的修订程度并不递减至GATT1947第二部分规定的相符程度。此项豁免应限于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已经通知或列出的上述立法项下所采取的措施。若此项立法的修改已递减到与GATT1994第二部分相符时,可不再属于本款的范围。

  (b)部长会议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后不迟于5年的时间内审查此项豁免。从此以后,只要该项豁免继续有效,而且创造豁免的必需条件仍然存在时,就应每隔2年审查一次。

  (c)凡其措施属于此项豁免范围之内的成员,应递交一份具体的统计通知,通知需包括5年为期的实际上的和期望中的有关船只的交付的浮动平均数,以及在豁免范围内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附加信息。

  (d)一成员方认为执行此项豁免可使船只的使用、销售、租赁、修理或制造在成员方领水内的豁免的互惠性和比例性限制合法化时,应允许引进,但事先需经通知部长级会议才能生效。

  (e)此项豁免应不损害经部门协议或其他形式谈判的豁免范围内的专门立法决议。

  a.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对第二条第1款(b)项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为保证由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透明度,对约束的关税项目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的性质和水平,都须在适用于关税项目的GATT1994所附的减让表中订明。不言而喻,此类订明并不改变其他税费的法律性质。

  2.按第二条的目的,其他税费的约束日期,应为1994415日,因此,其他税费须以该日适用的水平订入关税减让表。对此后每一减让的重新谈判,或一项新的减让谈判,所涉及关税项目的适用日期,须成为关税减让表中订入新减让的日期。但是,最先订入GATT1947GATT1994的有关任何特别项目减让的日期表也须续订入活页表的第六栏。

  3.就所有关税约束而言,其他税费须订入减让表。

  4.作为先前一项减让主题的关税项目,其订入适当的减让表的其他税费的水平,不得高于表内首次并入关税减让表所达到的水平。但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3年期间,或在作为GATT1994文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存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处以后的3年期间。如果这一日期较前一日期为迟的话,任何成员方都可以在涉及的项目实施约束时,不存在此类其他税费为理由,或者以任何其他税费的订入水平须与先前的约束水平相一致为理由,对某一现存的其他税费提出异议。

  5.除受第4款的影响之外,订入减让表的其他税费均不得损害其与GATT199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有成员方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对任何其他税费与这些义务一致性的质疑权。

  6.本谅解的目的,在于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详细说明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适用于这些方面。

  7.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以前,把作为GATT1994文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存入GATT1947全体缔约方的总干事处,或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存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处时,因忽略而未订入表内的其他税费,以及以低于适用日通行水平订入的任何其他税费,不得随后增订入表及恢复到通行的水平,除非这些增订或变化在该文件存入之日以后6个月之内做出。

  8.为了实施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的规定,与各减让表适用日期有关的第2款的决议取代1980326日作出的适用日期的决议(BISD27S/24.

  b.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对第十七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

  注意到GATT1994第十七条就第十七条第1款所提到的国营贸易企业是活动所规定的成员方义务,要求政府措施对私营贸易者进出口的影响与总协定所描述的普遍、无歧视待遇相一致;

  进一步注意到各成员方对那些影响国营贸易企业的政府措施应受GATT1994项下义务的约束;

  认识到,本谅解对总协定第十七条描述的实质性纪律没有歧视;

  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为确保国营贸易企业活动的透明度,各成员方应按照下列现行规定,把这些企业通知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以便根据第5款成立的工作组重新检查。并依照下列工作定义:被授予包括法定的和符合规定的权力在内的独占权,或特殊的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其中包括市场营销管理委员会。在运用这些权力中,他们通过购买或销售,对进口或出口的水平或方向产生影响。"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供政府即刻使用或最终使用的进口产品,也不适用于上述企业,也不用于重新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所使用的进口产品。

  2.考虑到谅解的规定,各成员方都应重新检查其有关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国营企业的政策进行。在重新检查中,各成员方应注意在其通知中透明度需尽可能大些,以便对所通知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其经营活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明确的评估。

  3.通知书应按照1960524日通过的国营贸易调查表(BISD9S/184-185)制定。毋庸赘述,各成员方都应公布根据第1款通知所提及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是否已实际发生。

  4.任何成员方都有理由相信,当一成员方未适当地履行其通知义务时,其他成员方都可以提请该成员方对这一问题加以关注。如果该问题没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它可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重复发出通知,以便根据第5款成立的工作组进行研究,并立即通知有关成员方。

  5.成立一个工作组,以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查通知和重新通知的情况;根据这一审查,并在遵守第十七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贸易理事会可对有关通知的内容是否充分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资料提出意见。该工作还应根据所收到的通知书,重新检查上述国营贸易调查表的内容是否充分和第1款中所公布的国营贸易企业的范围是否合适;并且应该设定一个注释表,以展示政府与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活动、经营种类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与第十七条的目的相关联。不用赘述,当国营贸易企业与国际贸易发生关系时,秘书处将向工作组提供一份有关其经营情况的总体背景材料。工作组的组成应向表明愿意服务于该组织的全体成员方开放,该委员会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生效后1年内应召开会议。其后,每年至少集会一次,并且,每年都应该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汇报情况。

  c.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差额条款的谅解

  各成员方:

  认识到GATT1994第十二条、第十八条B款和为收支差额的目的于19791128日(BISD26S/205-209)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下称“1979年宣言)的规定,

  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措施的适用

  1.各成员方尽快公布其以消除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的时间表,以确认其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时间表,可以修改得更适当些,以便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的变化考虑进去。无论哪一成员方,如不公布时间表,就要提出正当理由,并说明原因。

  2.各成员方确认,优先使用对贸易只有最少破坏作用的措施所承担的义务。这些措施(以下称为从价措施)将被理解为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保证金规定,或对进口货物的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相等措施。不言而喻,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从价措施,可以超出一成员方减让表上的关税幅度。此外,该从价措施超出了约束关税的幅度的,该成员方必须按本谅解的通知程序,分别明确地加以说明。

  3.各成员方必须力求避免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实施的新的数量限制,除非国际收支差额出现紧急状态,从价措施不能抑制对外支付状况的急剧恶化,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因此而采取数量限制,则应就从价措施何以不足作为适当文件来应付收支差额的原因,提出正当的理由。继续保持数量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连续磋商中说明这些限制措施有效地缓和紧急状态的进展,和这些措施的限制效果。不言而喻,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对同一种产品只能采用一种形式。

  4.各成员方确认,因为国际收支出现差额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只能用来控制进口总水平,而不可能超越到能改善国际收支差额的处境。为使任何伴随性的保护影响减到最小,限制必须以一种透明度的方式加以管理。关于对用以决定哪些产品受限制的标准,进口成员方当局必须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如在第十二条第3款和第十八条中规定的那样,就某些必需品来说,成员方可排除或限制使用全面征收附加税,或者排除或限制使用为改善国际收支差额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必需品这个词语应被理解为满足基本消费需求或有助于该成员方努力改善其国际收支差额状况的,诸如生产资料或生产所需的投入物之类的产品。在数量限制的管理中,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成员方才可以使用非自动许可证,并逐渐撤出使用,关于用以决定允许进口的数量和价值的标准,必须提出适当的理由。

  国际收支差额磋商的程序

  5.国际收支差额限制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将安排磋商,以便审查所有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委员会的成员向表明愿意在委员会服务的所有成员方开放。委员会将遵照1970428日(BISD18S/48-53)通过的有关对收支差额限制的磋商程序(下文称为全面磋商程序),并以下面宣布的规定为准。

  6.一成员方如采用新的限制措施,或以增强实质性措施以提高其现有的限制总水平者,必须在这些措施实施的4个月内与委员会进行磋商。采取这些措施的成员方,可以要求按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a)项的规定举行适当的磋商。如果没有作这样的要求,委员会主席将邀请该成员方举行这种磋商。磋商中可能要检查的要素,除个别情况外,还特别包括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新形式的限制措施;或者是所提高的限制水平,或者是所有扩大的限制产品的范围。

  7.为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必须按第十二条第4款(b)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b)项的规定受委员会定期审查,并按照参与磋商的成员方可能对定期磋商所作变动达成的协议,或按照理事会可能推荐的任何特别审查程序办理。

  8.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或按先前磋商中已提交给委员会的计划表面正力求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其磋商可按19721219日(BISD20S/47-49)通过的简化的程序(以下简称简化协商程序)举行。当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贸易政策评审的预定日期与其固定的磋商日期在同一公历年时,其磋商也可按简化协商程序举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举行全面磋商的决定,则要以1979年宣言第8款中所列出的因素为基础来作出。除了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有这种情况外,可以按简化协商程序举行的磋商不能连续超过两次。

  通知与文件

  9.一成员方实施或改变以国际收支差额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以及改动第1款中所宣布的消除那些措施的时间表,都必须通知总理事会。重大变化必须在变化宣布之日起20天内,或不晚于30天内通知总理事会。包括法律、规定、政策条文或政府文告等方面全面变化的综合通知,各成员方必须每年送交秘书处,供各成员方审阅。通知中包括的情况必须尽可能全面,如关税水平、限制措施类型、措施的管理准则、产品范围及受到影响的贸易流量。

  10.任何成员方提出要求后,委员会就可以对通知进行审查。审查只限于澄清通知提出的特别问题,或者检查磋商是否按第十二条第4款(a)项或第十八条第12款(a)项的规定所要求的进行。各成员方有理由承认为一成员方因国际收支差额原因而采取了一项限制进口措施,则可以把该情况送交委员会,以引起注意。委员会主席应索取有关该项措施的情况,并使各成员方了解。有些问题可以预先提出,以供该磋商成员方考虑,这不影响委员会任何成员在磋商过程中谋求恰当澄清事实的权利。

  11.磋商成员方必须为磋商准备一个基本文件,该文件除了包含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外,还应该包括:

  (a)对国际收支差额状况和前景的总的看法,包含对国际收支差额状况有联系的国内外因素,和为在可靠持久的基础上恢复平衡而采取的各项国内政策措施。

  (b)对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限制措施的全面描述应包含其法律基础,和附带的保护实施步骤。

  (c)自上次放宽进口限制的磋商以来,委员会最后所作的结论。

  (d)消除和逐步放宽剩下的限制措施的计划。

  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的其他通知或报告中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可作为参考。在简化协商程序的磋商中,该磋商成员方须提交一份反映基本文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的书面声明。

  12.为便于委员会磋商,秘书处应准备一份有关事实背景文件,以应付磋商计划的各方面需要。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秘书处的文件还将包括有关背景和与该磋商国家国际收支差额状况和前景有关的对外贸易环境影响的分析材料。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要求下,秘书处的技术服务机构将协助准备提供磋商文件。

  国际收支差额的结论

  13.委员会必须向理事会作关于磋商的报告。该报告应当阐明委员会对磋商计划中各个问题的结论,同时,对作为这些结论基础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委员会应当力求在其结论中包含有向理事会推荐的建议,以促进1979年宣言及本谅解和第十二条、第十八条B款的执行。在消除因国际收支差额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的时间表提交后,理事会可以根据这一时间表,认定该成员方履行了GATT1994义务。每当理事会作出特别推荐时,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就要根据这些推荐来确定。在缺乏向理事会推荐的特别建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应当载明在委员会上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当简化协商程序使用时,该报告必须包含有委员会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的纪要,和是否需用全面协商程序的决定。

  d.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第二十四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

  考虑到GATT1994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认识到自GATT1947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

  认识到成员方的经济协议与类似协议之间更进一步的一致,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

  同时认识到组成领土的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如果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任何部门的贸易如果未能包括在内,这类的贡献则会减少;

  重申类似协议的目的应当是促进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并不是在这些领土上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增加壁垒;在组成或扩大其区域时,类似协议的成员方应在最大可能程度上避免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确信就澄清新签或扩大协议的评价标准、程序以及增进所有第二十四条项下协议的透明度而言,需要增强货物贸易理事会根据第二十四条的通知审查协议的实际作用;

  认识到需对第二十四条第12款项下成员方的义务达成共识;

  一致达成如下谅解:

  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的导致组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需与第二十四条一致,并需特别符合第567及第8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5

  2.在关税同盟成立前或成立后所适用的关税及其他商业规定,对根据第二十四条第5款(a)项的总体影响的评估,就关税及费用方面而言。应根据所征收的加权平均税率及关税加以总体评价。此评价应根据由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时期的进口统计数据;根据关税系统,以及根据由WTO原产国提供的值量及数量的材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需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减让评估所用方法估算加权平均税率和所征关税。据此,所予考虑的税率需是已适用的税率。认识到对其他商业规定数量估算和总量测定的困难,而又要对其影响作出总体评价,因此,对单独措施、规定所涉及的产品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的检查也许是必要的。

  3.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所指合理的时限,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临时协议的成员方认为10年不够时,则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一段时间的完整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6

  4.当一成员方组建关税同盟,计划提高约束税率时,必须遵守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制定的程序。关于这一点,各成员方重申第二十八条所阐明的程序,即由19801110日订定的(BISD27S/26-28)准则中详细述明的,以及关于GATT1994第二十八条的解释谅解,该程序在为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的临时协议而修改或撤回关税减让前,必须开始。

  5.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补偿调整,需诚信地进入谈判。如第二十四条第6款所要求,在这类谈判中,须相应考虑由组建关税同盟的其他成员在同一关税应税产品类别上减税。如果这类减税未足以提供必要的补偿调整,关税同盟将提供补偿,即在其他关税应税产品类别上,以减税的方式作出。在修改和撤回约束中,拥有谈判权的成员方须考虑这类补偿。如果这一补偿调整仍不能被接受,谈判仍应继续。倘若尽管作出了这类努力,根据GATT1994第二十八条解释谅解修改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自开始并在一合理阶段内尚未就补偿调整达成一致,关税同盟则须自由地修改或撤销减让;按照第二十八条,受影响的成员方须自由地撤回实质上相同的减让。

  6GATT1994对因组建关税同盟或签订一项导致组建关税同盟临时协议而从减让中获益的成员方,并不规定向其成员提供补偿调整的义务。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审查

  7.所有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作出的通知,都须由一工作组根据GATT1994有关条款和本谅解的第1款予以审查。工作组须就审查结论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当货物贸易理事会认为适宜时,可向各成员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8.关于临时协议,工作组可在其报告中,就拟完成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和措施提出适宜的建议。工作组在其报告中,可就提议的时间框架、形成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措施作适当的推荐。

  9.一项临时协议中所包含的计划和时间表的实质性变化,须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若有必要,须由该理事会审查。

  10.若根据第二十四条第7款(a)项所通知的一项临时协议与第二十四条第5款(c)项相反,未订入一项计划和时间表,工作组须在其报告中提出此类计划和时间表的建议。如果有关成员方不准备根据这些建议修改其协议,且情况可能如此,则其不得保留或实施其协议。必须制订以后实施建议的审查规定。

  11.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须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即如同GATT1947缔约方全体在其就区域协议(BISD18S/38)对GATT1947理事会有关报告所指示的那样,报告有关协议的运行情况。协议中有任何重大变化和/或发展出现时,都必须报告。

  争端解决

  12.由争端解决谅解所阐明并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能被援引应用于关系到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导致组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议的第二十四条所引起的任何问题。

  第二十四条第12

  13.根据GATT1994任一成员方对遵守GATT1994的所有条款负全部责任,并须采取能够办到的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区域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在其辖区内遵守条款的有效性。

  14.由争端解决谅解阐明并适用的GATT1994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可适用于一成员方领土内由区域或地方政府或当局采取的影响其遵守的措施。当争端解决机构判定GATT1994条款未被遵守,负有责任的成员方须采取尽可能合理的措施,以保证其遵守。对难以保证此类遵守的情况,则适用于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相关的条款。

  15.每一成员方保证对另一成员方所述在前者的领土内采取了影响GATT1994运行的有关措施的提议后,应予以同情的考虑,并提供足够的协商机会。

  e.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放弃义务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申请放弃义务声明或延长放弃义务声明,应该说明成员方所想采取的措施,所追求的具体政策目标,以及在GATT1994下履行相当义务仍难以实现其政策目标的原因。

  2.任何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之日有效的免除都应终止,除非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的程序和上述程序,在其期满时或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以早者为准)已经延期。

  3.由于任何成员方应考虑到在GATT1994下已获得的利益,因而下列结果将作为无效或被削弱:

  (a)获得放弃义务的成员方未能遵守放弃义务的期限和条件;或者

  (b)所实施的措施与放弃的期限和条件相一致。

  可以援引由争端解决谅解加以阐明和适用GATT1994第二十三条。

  f.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第二十八条解释的谅解

  各成员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由于修改或撤回一项减让,在总出口中,在其出口中具有最高出口份额的产品受到了减让影响(即进入修改或撤销减让国市场的出口产品)的成员方,若未能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已经享有最初谈判权或主要供应利益,须被视为享有主要供应利益。各成员方同意,本款自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起5年后,应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评,以判别这一标准在保证中小出口成员方谈判权的重新分配上,使用得是否良好。如果情况并非如此,那就将对可能的改进作出考虑,包括按照足够的有效数据采用一种基于受减让影响的出口产品对向所有市场出口的产品比率的标准。

  2.当一成员方认为,根据第1款的条件,它享有主要供应利益,它应将其书面要求,连同足够的证据,通过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减让的成员方,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198011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BISD27S/26-28)的第4款须适用于这些情况。

  3.在决定哪些成员方可享有主要供应利益(无论按第1款规定或按总协定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或是实质利益时,只有在最惠国基础上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才予以考虑。但是,对根据非契约性优惠而发生的受影响产品的贸易,如果涉及的贸易停止了从该类优惠待遇中获得利益,由此在重新谈判时变为最惠国贸易或据其结论将作为最惠国贸易的,则也须予以考虑。

  4.当对一项新产品的关税减让做出修改或撤回时(如无法提供某一产品3年的贸易统计数据),在关税领域中某一产品现在或过去被列为享有最初谈判权的国家须被视为在涉及的减让中享有最初谈判权。主要供应利益和实质供应利益的确定,以及补偿的计算,须特别考虑生产能力、出口方对该受影响产品的投资和出口增长的估计。同时也须预见到进口方对该项产品的需求。本款所述新产品,应理解为包含由突破某一现行关税类别而确立的关税项目。

  5.当一成员方根据第4款认为应享有主要供应利益或实质利益时,它应将其书面要求,以及佐证的依据,通知计划修改或撤回某一关税减让的成员方,并同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第二十八条谈判程序的第4款须适用于这些情况。

  6.当一项非约束性的关税减让由一项税率配额所替代时,由此所提供的补偿额应超出由修改减让而实际受到影响的贸易额。补偿计算的基础应是将来贸易的期值,将超过配额水平。

  不言而喻,将来贸易期望值的计算应在下述计算的基础上大于:

  (a)最近3年期间具有代表性的年平均贸易在同期上升的年平均进口增长率,或10%,以高者为准;或

  (b)在最近一年增长达10%的贸易。

  一成员方补偿的责任不得超出由该项减让的完全撤回所应承担的范围。

  7.享有主要供应利益的任何成员方,无论按第1款或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都须在一项修改或撤销的减让中自动地享有补偿减让的最初谈判权,除非有关成员方同意用另一种方式补偿。

  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各成员方:

  已在GATT1947框架内及其他有关根据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进行了谈判。

  一致同意如下:

  1.附在涉及某一成员方的本议定书里的减让表,将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成为涉及该成员方的GATT1994减让表。

  2.由每一成员方同意的关税削减,将按五个相等的削减率实施,除非某一成员方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第一次这样的削减应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执行,以后相继的每次削减从每年11日起执行,最后一次削减不应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4年执行,除非那个成员方的减让表中另有规定。除了成员方的减让表另有规定,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成员方,在该协定生效以后,在为该协定的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使全部按比例的削减生效:既实施根据上句中指出的须在次年11日生效的削减,也须实施前面一句中规定的减让表的削减比率。每一阶段的削减率,应精确到一位小数。农产品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分阶段削减将按减让表有关部分实施。

  3.包含在本议定书附表中的减让与义务的实施,应受各成员方的多方面审查,不得损害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1A中协议各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

  4.当本议定书所附与某一成员方有关的减让表,根据第1款成为GATT1994的减让表以后,该成员方仍可以随时拒绝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其所作的减让,条件是这一减让仅涉及任何其他作为某一产品的主要供应者,应是任何其他乌拉圭回合参加方,且该参加方的减让表虽经谈判,但仍未列入GATT1994的减让表。但是,减让的拒绝或撤销须以书面通知形式提交给货物贸易理事会,并且其要求的减让已纳入GATT1994的减让表,且在该表所包含的产品上,具有实质性利益的成员方进行过磋商以后才能实施。任何这样的拒绝或撤销,都必须在有着产品主要供应者利益的成员方的减让表成为GATT1994减让表之后实施。

  5.(a)根据在GATT1994第二条第1款(b)项和(c)项中给该协定注明的日期,在不损害农产品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情况下,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中涉及作为规定减让项目的每个产品的适用日期,即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b)根据GATT1994第二条第6款(a)项中给该协定注明的日期,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适用日期为本议定书的日期。

  6.如果包含在第III部分中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减让被修改或撤销,将实施GATT1994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于19801110日通过的第二十八条的谈判程序(BISD27S/26-28),不得损害GATT1994中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

  7.如果本议定书所属减让表产品在优惠方面低于本议定书生效以前GATT1947所附减让表的待遇,与该减让产品有关的成员方应被认为根据1947年或1994GATT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相应措施。本款规定仅对尼加拉瓜、秘鲁、南非和乌拉圭等国适用。

  8.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为各该减让表的正式文本。

  9.本议定书的订定日期为1994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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