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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协商解决原则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9:39:5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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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协商解决原则

   
    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一个重要的协议是《关于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适用范围广泛。新的纠纷谅解协定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谅解协定本身、双边贸易协定。换言之,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所有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产生的纠纷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纠纷谅解协定的管辖;
  
    第二,程序规则明确。谅解协定对纠纷双方的协商、总干事长的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的组成及报告的提出、通过、上诉以及仲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这种规则会对申诉方提供及时的救济;

    第三,世贸组织构成了一个统一的、透明度较强的纠纷解决制度,而此前总协定的纠纷解决规定比较分散,缺乏一致性;

    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过去通过的双边解决纠纷的做法;
   
    第五,授权交叉报复。即报复行为不一定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义务所涉及的产品有关,进口国可任意选择被制裁的进口产品。这一手段可以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更具有威力和效力,迫使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成员方遵守纪律,迅速纠正其不符行为;

    第六,新的谅解规则,由于机制健全、程序规则清晰、负责审理纠纷的人员条件严格等特点,更趋于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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