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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的三个亮点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0/27 23:40:5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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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以后,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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