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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16:40:3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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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关税减让是总协定的主要宗旨,总协定成员国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减让关税:对于已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各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变更。

    关税是由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各国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均承认以合理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其理由是关税主要影响价格,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非歧视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最大。第一,数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代价难以估量,容易使贸易发生扭曲;第三,使企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市场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数量限制滞缓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使谈判复杂化。因此,1947年关贸总协定自创始就主张以关税作为各缔约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总协定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总协定同时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不应只针对菜一缔约方,而应对所有有关国家,应是非歧视的。第十八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因为国际收支不平衡或保护幼稚工业可以实行数量限制。

    在世贸组织中,除继续坚持以关税作为货物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外,在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一,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通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逐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最后实现这类商品的贸易自由化,使背离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的“多种纤维协议”消亡。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的货物贸易协定,诸如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等协议中,通过制订新规则和修订原规则,约束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的条。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予以更加严格、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提高了透明度。第三,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在市场准人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对服务的地域实行限制,不应采取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

    此外,GATT/WTO还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国际贸易市场可预见性的措施,以促进市场准入和稳定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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