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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关于在农业和农业食品领域开展科研合作与人才培养的谅解备忘录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10:20:5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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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致力于促进教育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关系密切,着眼于现代化、未来和世界的需求,有意与涉及科研合作、联合实验室、学者交流和学生培养等领域的机构保持国际合作关系;
    鉴于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作为一个联邦政府部门,正在运用其科学和创新资源,通过其农业政策框架,追求在对环境负责的农业生产方面、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方面、全球消费者信心方面,以及在通过增加经济机会和提高投资者信心获取更大盈利和增长方面等取得世界领先地位;
    鉴于双方对增强相互间科研合作、人员交流交换了意见,对未来相互合作表达了意向;
    在互信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上双方达成以下谅解:
 
    一、目标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双方将在农业和农业食品领域开展合作,旨在
    1、促成中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研究人员及研究生和加拿大农业部专家的交流,并为对方提供交流科学信息的机会。
    2、促进科研合作,推动中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和加拿大农业部农业及农业食品专家之间开展互利合作项目,如出版研究成果和报告等。
 
    二、合作方式
    双方设想,根据本《备忘录》开展合作的方式如下:
    1、推动科研技术人员和学生的交流与培训。此外,中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将派研究人员和研究生到加拿大农业部开展科研和进修,加拿大农业部将派专家来华授课和开展科研活动。
    2、通过授课指导、科研活动和学术论文写作,协同指导中国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的研究生;
    3、帮助中国教育部直属的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建设实验室和研究所,侧重于食品加工、奶制品、燕麦的战略性开发。以及防治土地沙化、水资源管理等可持续生产的领域方面。 

    三、执行与协调
    本《备忘录》将由一个由双方各出一名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分管国际事务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将各选派一名代表组成该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将自行确定时间和地点定期召开会议,评议合作进展情况,提出合作领域和项目建议,寻求可能的项目资金来源,协调管理事务。
 
    四、合作协议与经费投入
    1、 依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具体活动,中国教育部直属的相关高等院校与科研单位和加拿大农业部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
    2 、除非在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执行机构将各自负责己方参加合作活动所需费用。每项活动应取决于各执行机构所拥有的资金、资源和人员,且应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 每项合作协议应通过管理委员会协调,并遵照执行机构各自的政策而签订。执行机构签字者应每年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活动进展情况和结果。
    4、 每项合作协议应该包括:(1)合作项目和项目参与者的名称;(2)目标和期限;(3)参与方的责任和执行机构的分工;(4)活动的执行计划;(5)执行机构各自的资源、义务和经费来源;(6)有关协议有效期和修订的条款;(7)有关机密信息、知识产权及相应的法律和规章的条款;(8)明确可适用的双方国内法律;(9)终止条款;(10)联系人姓名;以及(11)其他必要的条款。
    5 、执行机构各方将选派一定数量的学生和科学家开展研究活动、授课、参与培训项目,或者与另一执行机构共同参加学术和研究活动。有关这类交流的合作协议大致应规定:(1)接受访问学生和科学家的执行机构应为他们的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安全、健康的环境;(2)访问学生和科学家在从事自己的活动时,应遵循接受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3)派遣方应采取提供保险和其他接受方可以接受的、适当的保障措施保护他们所派遣的学生或科学家的健康和安全 。

    五、知识产权
    一旦在本《备忘录》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而产生商业性知识产权问题,执行机构将在合作协议中事先明确这些权利的所有权的归属和处置方式。
 
    六、生效和期限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延期。
    对本《备忘录》的修订可经双方书面同意随时进行。
    如有需要,一方可以书面形式提前九十(90天)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执行机构合作协议所确认的并在本备忘录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展的合作活动。
 
    七、争议解决方法
    本《备忘录》是根据协商按自愿原则而签订的,反映双方对目前所描述问题的谅解,不产生任何国际法或双方国内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本《备忘录》的解释和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不提交给任何法院或法庭裁定。
    本《备忘录》于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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