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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国营贸易企业代理来料加工企业进口柴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9 14:31:3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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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宁波、厦门、深圳市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执行我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2002年恢复柴油进口,并在国营贸易项下安排加工贸易企业一定数量的进口配额,原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以产顶进管理规定自动作废(见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为执行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并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出口,现对国营贸易代理来料加工进口柴油发证、付汇、通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第28号公告规定,国营贸易项下柴油一律由指定的公司进口,来料加工企业进口加工生产用油也必须委托指定公司进口。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签发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签发许可证时,该证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备注栏内应注明“加工专用油”。

 

二、来料加工企业进口的上述柴油纳入可对外售(付)外汇贸易方式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在核查报关单真伪后,根据外汇有关规定办理售(付)外汇及核销手续。

 

三、上述柴油进口报关单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沿用“0243”,监管方式简称及全称均为“加工专用油”,报关单“经营单位”及“收货单位”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由××代理进口”。海关在办结手续后可为企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请各直属海关及时对外公告。

 

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请各直属海关注意接收海关总署政法司下发的《贸易方式代码表》。

 

各地经贸、海关、外汇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防止来料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柴油流入国内市场。同时,每月10日前将来料加工柴油进口执行情况报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220日 实施日期:200301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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