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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9 16:17:5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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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管理部决定将已收取的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31031日,已缴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北京市境外投资主体,可向我管理部提出退还申请。

  二、投资主体向我管理部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 申请报告,列明保证金的退还路径,包括开户行、户名和帐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名称应严格一致。

  (二) 投资主体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留档。

  如果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则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新投资主体除提交其经工商年审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之外,同时提交证明其享有该项保证金的受益权的有关文件。具体指:原投资主体发生了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则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但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投资主体已破产、解散、清算的,其向我管理部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

  (三)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归还给投资主体,复印件留档。

  三、保证金的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主体,按照《通知》要求,保证金在缴存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如下标准计算退还:

  人民币保证金:年利率0.72%

  美元保证金:年利率0.125%

  四、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与北京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处、综合业务处联系。

  联系人:江娟 郭永红 陈涛

  联系电话:68421056 68421593 684211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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