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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庆坤律师提示:警惕国外仲裁陷阱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1/27 14:12:0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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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外商利用我国企业的“崇洋”心态,或利用我国一些企业缺少相关经验,在商业贸易中,将我国企业轻而易举地推入其设置的国外仲裁“陷阱”。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表明,我国每年在这方面的损失高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典型事例:
上海一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某机械公司达成30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后产生质量纠纷,双方根据协议,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开庭时,上海的这家企业既未出具答辩书,也不出庭。结果,仲裁院裁决上海的这家企业败诉,并通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赔偿费、仲裁费共600万美元(30万美元设备贸易标的的20倍)。原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费就高达240万美元。经了解,这宗仲裁若选择国内仲裁,赔偿费和仲裁费不超过32万美元,其中仲裁费不超过6000美元。
上海另一家装潢公司为某外商企业装潢后,50万元工程余款成为“坏帐”。原来,双方产生歧义后,外商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上海的装潢公司听说必须缴纳80万元人民币的仲裁费用保证金,若提出反诉和抵销请求还得向仲裁院缴纳巨额保证金,觉得无胜诉绝对把握,自认倒霉,放弃仲裁。
  贾庆坤律师指出,近年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骗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并未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分析原因时认为,我们企业在涉外贸易中,法律意识谈薄,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公正性及国际仲裁规则不了解,往往只认订单,在仲裁所在地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
  警惕!不法分子设下的贸易陷阱
  近年来,随着对对贸易的不断发展,少数不法分子也将“黑手”伸了进来:他们利用企业急于接单和急于成交的良好愿望及迫切心情,以介绍出口业务为诱饵,设下“陷阱”,企图骗取企业巨额“中介费”。
  例如:一位自称为“江苏省洪达机械集团常州分公司经理”的“中介人”主动与苏北某机械厂发函联系业务,要求订购数百吨出口铸件,产品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书,货款以L/C即信用证形式支付。“中介人”提出要求:厂家若有能力承担此批业务,即可与外商签订合同,工厂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信用证后,必须支付中介费10万余元。由于此批出口铸件工艺简单、数量大、单价高,该厂领导十分重视,马上组织力量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了试制,并生产出一小批样品。工厂有关人员在赴常州签约的前一天,前往商检部门了解办理商检手续事宜。商检人员根据职业敏感和丰富经验,当即认破其中骗局,并及时提醒了工厂,使企业得以避免了一次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些有关企业均收到过到此类出口铸件业务联系函,为避免有关企业上当受骗,现将这类诈骗活动的手法和特点予以披露。
一、买方以高价求购大批量出口铸铁件为名,铸件均为“炉条”、“炉盖”、“井盖”、“法兰盘”等简单铸件;二、买方在铸件加工合同的技术要注中隐藏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质量用语来迷惑厂家,要求企业按图纸要求生产、商检,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却不可能达到要求。如“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缺陷”,生产企业一般不会注意这两条质量要求里面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任何一个铸件只要买方认为不光洁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即使此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也是不合格品。照此加工要求,不论工厂的铸造水平多高,也达不到要求。
  三、买方往往通过同伙以中介的形式,或者直接与企业联系,利用企业急于承接出口国呀业务的心理,要求企业支付“中介费”或者交纳保证如期交货的“反保证金”。
  四、买方打着“信用证付款”和“商检部门检验”招牌,显得很正规,企业生产却并不能立即使用对方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打包贷款,因为买方规定厂家在其产品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再经买方复验后才能启用。而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一般都较短,企业生产出产品后,商检无法依图纸要求进行检验,买方人员则借故拖延时间,继而下落不明,待企业发觉时,买方的信用证已到期,此时,买方则反告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图纸要求的产品,要和企业打官司。企业不但白白损失“中介费”或“反保证金”,而且投入生产的大额费用也无法收回(此种铸件非标准件,国内无市场),还被推上被告席,落得鸡飞蛋打的结局。
  由于不法分子进行欺诈的手段隐密,又以“高价”订货为诱饵,不少企业被这“天上掉下的馅饼”所迷惑,全国已有十几个企业被不法分子用此类手法诈骗,被骗金额达上百万元,直接损失近千万元。
  上述事例告诫人们:企业在从事涉外贸易活动时,一定要加强自身的保护和防范意识,遇到类似业务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对有关出口加工合同的专业要求自我把握不准时,一定要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外贸公司请教,同时要加强与商检部门的联系,切不可贸然行事,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保证企业的外贸出口健康发展。
  农产品和食品出口技术性限制多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各国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使我国农产品和食品面临众多的技术性限制。
  美国食品医药物管理局(FDA)于1995年12月18日颁布了“加工和进口不产品安全卫生程序”,规定自1997年12月18日起,凡进入美国的水产品,其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须执行HACCP体系,并经美国官方机构注册;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和检验局要求市场上销售的肉类和禽类产品(包括进口肉类和禽类产品)的加工企业,自1998年1月26日起都必须运行HACCP体系,FDA于1998年4月公布了《最大限度减少新鲜水果蔬菜细菌污染危险的食品安全卫生指南》(试行),要求在水果、蔬菜汁生产过程中强制推行HACCP体系;在果汁蔬菜汁产品上推行标签计划;对浓果汁的检验范围不断扩大,使检验项目达26项(尚不含农残);对进口的标有“健康”的食品和生鲜及冷冻食品,美国要求必须符合低脂肪及饱和脂肪含量等规定;每50克食物中钠的含量必须降低到360毫克以下;胆固醇的含量一般不得超过60毫克;非新鲜水果和蔬菜食品必须含有维生素A、C、钙、蛋白质及纤维素至10%的建议摄取量等;对食品标签要求,FDA更是规定得十分详细,对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产品长期特性(产品通用或常用名称),净含量、制造商、包装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含有两种以上的成份,每种成份应以其通用或常用名称,按所占比重递减的顺序列出。
  欧盟规定,对进口水产品和动物制品的加工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欧盟注册备案;根据97/268/CE号决议,欧盟各成员国禁止从中国进口新鲜鱼制品;对来自中国的冷冻或加工鱼制品,在进口口岸实施批批检验;对进口花生及其制品,欧盟规定其中的黄曲霉素限量分别由20PPb和10PPb统一降至4PPb,同时批量定为4--7吨;并采劝自动报警制度”,即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发现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超标,其他成员国自动对相应出口方关闭花生市场;对进口我国的鸡肉,自1996年我输欧鸡肉中检出新城疫病毒,欧盟至今拒绝进口我国的鸡肉产品;对我国出口的蜂蜜,欧盟从1997年底要求,检测链霉素残留量,其中德国、英国提出的限量为10PPb;对进口动物产品,英国要求对健康、消毒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证书由中国官方授权兽医签署。2、必须是活畜在屠宰场加工的产品。3、宰前宰后不能检出疫玻4、猪鬃消毒必须在摄氏100度开水中煮10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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