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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6 11:09:3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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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其要点是:

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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