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 电子提单 托付 汇付 FOB 风险防范 WTO 国际贸易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信用证 >> 信用证基础知识 >> 正文
什么是对开信用证?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28 9:07:5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Credit)是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即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 ,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以对开信用证从生效时间为准,可以分为两种信用证:一是同时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虽已为对方所接受,但暂不生效,俟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被该证受益人接受时,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二是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方正,即一方开出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后随即生效,无需等待另一方开来回头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有以下特点:一是双方必须承担购买对方货物的义务,一方的出口必以另一方的进口为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且两证的金额要相等或大致相等;二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进口人)和受益人(出口人),两方地位刚好对调,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反过来也是一样。

 

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业务中的使用居多。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