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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1 11:40:4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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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三)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所谓特殊,指由于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的支出或损失超出了正常范围之外的损失。如船舶搁浅,为使船舶得以脱浅,反复使用快进车、快倒车,以使船舶松动,最终得以脱浅。由于采取该措施而导致船舶主机的损害,应列入共同海损。

(四)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所谓效果,是指船方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目的,否则,没有获救财产的价值,共同海损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换句话说,没有获救财产,就无所谓分摊损失。要有效果,并不说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构成,就可以使共同海损的分摊有其财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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