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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纠纷之——名为购销实为代理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2 11:00:1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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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以下用案例说明这一问题:

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见,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而不是购销合同,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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