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货运货代 >> 货运货代常见法律问题 >> 正文
代理业务纠纷之——虚假代理合同的代价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2 11:30:0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还有具体供货的工厂。委托人通常都是贸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可供出口的产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货源渠道,通常称其为中间商。因为出口退税等方面原因,中间商只提供产品,增值税发票则由工厂直接向外贸公司开具,为与增值税发票吻合,外贸公司通常还需要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这样当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便出现如何界定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关系的问题。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以下案例就是深刻教训。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关系的情况下,外贸公司一定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可随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其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