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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条件下的商品质检索赔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10 10:14:3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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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1) 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

 

  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

 

  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

 

  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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