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国务院批准进口的小轿车;
(2) 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进口的货物;
(3) 经国家批准开办寄售、代销、展销、维修、租赁业务所必须进口的外国产品;
(4) 各部门凡进口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录相机、家用电冰箱、复印机、手表、计算机、洗衣机、空调设备、照相机等商品;
(5) 超过国家计划规定的国别配额(如美国、曰本、西德等)的商品;
(6) 有关部门经批准自行进口(包括自行采购和委托华侨和外国友好人士代购)的小额零星物品;
(7) 经批准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小型国外来华展览会和技术交流会上需要留购的展品;(8) 中央图书进口公司进口的图书和资料;
(9) 中央各部门留成外汇项下批准自行进口的货物;
(10) 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用国家批准留用的外汇购买的物品;
(11)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物资。
对规定应申领进口许可证而未经许可的进口货物或进口货物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数量,海关有权按照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