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境外投资 >> 境外上市 >> 正文
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16 11:35:1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第九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日数]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人数]名以上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具体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具体通知时限]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其主要职责是: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章 公司经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会由[人数]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人数]名股东代表和[人数]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数]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的财务;

()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具体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为:[具体表决程序]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四)不得剥夺股东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要求。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