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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最新)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21 9:45:5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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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合格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投资资金等长期资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基金(或保险资金等)”。账户资产属“基金(保险资金等)”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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