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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已装船,但未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期间货物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1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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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某公司以CFR贸易术语与印度的公司成交一批瓷器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当晚发生了火灾。这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所以,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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