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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4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6:01:0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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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颁布单位】国际商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0-1-1
  • 【失效时间】
  • 【全文】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按照A3a)规定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前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货物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按照A4规定交货前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及
如货物按照A4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按照A4规定指定的船只预期到达时间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领货物的点,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和/或通常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从承运人处受领货物。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提货单或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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