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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义务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2/4 16:27:0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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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要点评析:

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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