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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3 10:26:5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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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但是,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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