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合同 >> 国际贸易合同常用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全文)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4:32:34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全文)             

 (1990年9月19日 工银发[1990]116号)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处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1.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2.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3.开证行或付款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4.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5.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6.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1.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2.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3.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1.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2.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3.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4.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五、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1.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单位,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2.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办理议付。

  3.经我行审核同意,即予承办。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凡属我单位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由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你行同意,叙做出口押汇者,我单位同意按本质权书条文办理。

  1.你行叙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2.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你行应协助我单位据理交涉。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仍由我单位负责,你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3.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你行,你行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我单位补收不足之差额。

  4.如属你行直接过失(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造成对方拒付、迟付、扣付者,应由你行承担责任。

  5.你行叙做押汇可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向我单位计收外币/人民币利息。

  6.正常议付之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再补收利息。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定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
·海运出口货物订舱代理合同 (2012-6-14)
·货物出口合同 (2012-4-1)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