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合同 >> 国际贸易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 正文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三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1 10:12:0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公约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将受到限制,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卖方部分履行了合同,那么买方不能就整个合同宣告无效(51条),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


  如果有这样一个情况:合同要求卖方提交10万磅新鲜小米,但在卖方实际交付的10万磅茶叶中,只有7万磅是新鲜的,而其余三万磅是陈米。这时买方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呢?还是收取合格的7万磅小米而只对不合格的3万磅宣布解除合同?

 

  公约的观点是,对于这种可分割的单一批次交货合同,只有在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约时,买方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例如卖方根本没有交货或者所交付的10万磅都是陈米,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