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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资信状况不好怎么办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0 11:54:1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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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发现对方资信状况不好怎么办

 

——如何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某年61 6日,新加坡A公司和中国B公司在深圳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单价10新加坡元向A公司提供服装共计5万套,总货款50万新元,交货方式为A公司在深圳自行提货;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A公司先预付总货款的10%,在每次提货验收后10无内支付剩余款项的方式结算;如果一方违约,则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万新元。货物分两批交交付,第一批2万套于同年716日交,第二批3万套在同年1216日前交。(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万新元。716B公司提供了货物.A公司也自行提货完毕。但A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剩余款项。为此,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直至930A公司才支付该批货物的剩余款项,鉴此B公司产生对A公司资信状况的怀疑,于是立即委托新加坡的咨询机构时A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经调查,B公司得知,A公司注册资本较少,经出现资不抵债并且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A公司的不少债权人已经向新加坡法院提出诉讼,该公司的部分财产已经处于被法院查封和扣押的状况,随时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同年1120日,B公司正式致信A公司,表示鉴于A公司的资信状况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再交付第二批货物。在接到B公司的信后,A公司立即回复,表示已经签署了转卖合同,因此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126A公司再次致电B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并随附新加坡某行出具的30万新元保函。在接到A公司的传真和保函后,B公司认为A公司不具有履约能力,因此回复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121 7日.A公司又一次致电B公司,要求履行合同,但交涉未果。由于B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导致A公司无法按照与C公司签订的转卖合同来履行货物交付义务.C公司向A公司进行索赔。A公司在赔偿C公司全部损失后,根据中国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在中国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

 

审理结果

 

  中国某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新加坡A公司的诉求

 

要求中国B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

 

评析(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本案涉及有关双务合同中不安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1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在法律上,双务合同是指合同至少产生方向相反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关系。也就是说,合同双方权利的实现依赖对方义务的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在成立上具有关联性,当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这样.合同双方在义务履行上彼此关联,相互依赖,它要求合同双方都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双务合同。通常,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则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另一方先履行合同,合同双方享有同时行使抗辩权;如果合同约定一方先履行其债务,而后履行一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危及先履行义务方的债权的实现,则先履行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暂时中止其应履行的义务,并有权根据对方的情形作出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在本案中,由B公司先行交付货物,而后由A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本案中所适用的是不安履行抗辩权问题。

 

    2中国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确定丁不安履行抗辩权,该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时,行使方负有通知的义务和举证的义务。

 

    本案中,B公司在发现对方可能出现资信状况严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通过调查机构确定了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资产已经被扣押等情况,因此,可以

 

援引《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当B公司发出了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时,合同的履行处于“暂停”状态,B公司享有等待A公司恢复履行能力或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合同解除权。(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3中国B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一方主张不安履行抗辩权时,如果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或者提前履行了应负的义务,则该不安履行抗辩权归于消灭。主张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暂时中止的合同恢复了效力。如果主张不安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仍拒绝 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

 

本案中,在B公司向A公司发出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后,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交付义务,并随附新加坡某银行出具的保函,从第二批货物的全部货款的数额分析,银行的保函应当属于“充分的保证”。由于A公司提供了担保B公司不再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暂时中止的合同应当恢复履行。但是,B公司仍认为A公司不具有履约能力,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详见http://www.tradelawchina.com/neirong.asp?id=62)第71条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时,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4中国B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B公司拒绝履行第二批货物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A公司的全部损失。A公司又与其他公司签订转卖合同,由于B公司不履行合同,A公司赔偿了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此项责任也应当由B公司全部承担。由此,A公司还有权要求B公司实际履合同,继续交付货物。(国际贸易法律网http://www.tradelaw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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