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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庆坤律师接受记着采访解答有关征地安置补助费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17 16:07:1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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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首席律师贾庆坤接受人民法院记者报采访解答有关征地安置补助费问题。以下是报道全文:
             建平 谁该得到征地安置补助费?

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召国

  按政策规定,征地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扶持他们再就业。可是,在辽宁省建平县富山镇的张福店村和王福店村、万寿镇平安地村,村委会公示的方案表明,征地安置补助费必须平均分配,未被征用耕地的农民也有权享受到这笔安置补助费,这让被征地的部分农民很不满。日前,记者赶往该地调查。
村民各持己见

  1月16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刘文秀、李艳等村民。据他们介绍,2005年秋天,为修建“京四”高速公路,他们经营承包了11年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紧接着,建平县政府委托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中心出台并下发《关于建平县高速公路征占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细则》,对补偿费的分配作了详细规定。

  该规定本着对被征地农户补偿费分配要遵循给地不给钱、给钱不给地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对于失地农户要求获得补偿费的,则应将合同期内的失地补偿分给失地农户,余额部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被征收地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19年)每亩补偿预期收益(水浇地)9500元,一般基本农田每亩补偿预期收益7600元。

  该分配方案成了村民们争论的焦点。

  部分被征地的村民刘文秀、李炎等向记者解释,补偿费应征谁的地给谁。并反复强调,他们会按国家政策,对以后的土地调整,不再去要求享有这份土地。

  针对这一说法,街道政府反驳说,他们自己可以这样要求,但他们的子孙将来要求承包土地时,如果村里不给,他们答应吗?

  但也有部分被征地的村民同意县里的补偿方案。像刘文富、李杰等早已领到了补偿费。他们告诉记者:“我们不能只图眼前自己的这点利益,而不顾将来子孙的生存。”

  而未被征用土地的村民认为,现分配方案是合理的。而且,有的农户甚至要求与被征地的农户换地。

  相关部门:

分配方案有“依据”

  对于部分占地村民要求安置补助费100%归个人所有的问题,管理中心、富山街道党委给出了“不予支持”的回答。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这些被征地的农民是否属于完全“失地农民”。因为建平县在二轮土地延包分地时,一般各户都分得3到6块土地,而高速公路征占地只是其中1块的全部或部分。这部分农民到第三轮土地延包时,还要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起平均分包集体土地。他们失去的只是二轮延包合同期内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安置补助费如果全给被征用农户,对没有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样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被征的土地是农户承包的所有土地,“安置人”等于被征地人,农户要求获得安置补偿费是有道理的,但前提是被征地农户要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针对上访人反映承包期内万寿、富山确定的基本农田每亩每年补400元,水浇地每亩每年补500元,标准过低,且没有依据的说法,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三个街道办事处在确定这个标准时,分别召开了由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根据县农经管理中心指导意见中每亩年补贴标准=亩年均产值-亩年均成本的公式,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计算确定:每亩补偿预期收益水浇地9500元,一般基本农田7600元。部分被征地农户上访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委托建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补贴标准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是:水浇地每亩6616.83元,一般基本农田每亩3236.59元,低于万寿、富山两个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补偿金额。

  据介绍,建平县农经管理中心曾到朝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农经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他们认为该县的分配指导办法平衡地考虑了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成员间的利益关系,比较公平、合理。县农经管理中心又到省农经处进行了政策咨询,省农经处的答复是:由于中央、省都还没有出台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现阶段分配管理办法由县、乡、村自主确定,方案只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即可实施。

  律师:

纠纷缘自认识不一

  对于征地安置补助费该不该平均分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土地法律网站站长、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土地法律事务中心主任贾庆坤。他认为:“从建平县的具体做法来看,主要是政府和村民对有关法律的认识不一致而造成的。”

  贾庆坤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应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对于安置补助费分配纠纷问题,在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遇有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只要该家庭承包户放弃统一安置,发包方就应当将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该家庭承包户。

  “由于当地政府对法律的规定认识不一,造成各地对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比较混乱,往往引发纠纷。”贾庆坤最后补充说。

  原文地址:http://oldfyb2009.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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