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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付货物受损,责任谁承担?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19 11:57:3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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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商场与宏基家电厂签定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我商场购买宏基家电厂2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我商场所在地。在彩电运往我商场的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问:1、谁承担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2、若山洪是由于我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解析: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宏基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损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2、若山洪是由于我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那应由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例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就应由甲商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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