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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章第35条 )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4 11:06:0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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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四章第35条 )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之间因劳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做出规定,从而为解决此类纠纷确立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期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许多媒体将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等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当然,如何界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公司安排的上门服务,比如,某人购买了空调或者家具后,厂家派工人上门安装,那么在安装期间工人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砸到一行人,那么系工人因工作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形,应当由工人所在的工厂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条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的雇员因工作发生的纠纷,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规定处理。

 

    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比如,某人家里雇的保姆周末休息外出游玩,骑车不慎将一路人撞伤,其行为与劳务无关,保姆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不包括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本条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本条没有规定,不意味着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追偿权。和用人单位相比,接受劳务一方经济实力有限,所以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原则上是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比如,王某请小时工来家里擦玻璃,告知小时工干活前要将花盆从窗台挪开,但小时工未听王某的指示,未挪开花盆,结果干活时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一汽车挡风玻璃砸裂,那么,王某应当赔偿车主的损失,不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小时工追偿。总体而言,接受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可以比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略宽。

 

    本条除了明确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责任的承担。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规定有所不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现有的规定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于本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损害后,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处理比较合理。比如,张某家雇的保姆不听张某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将腿扭伤,那么,雇用保姆的张某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带保姆看病,适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张某承担无过错责任,则责任过重,有失公允。所以,本法规定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较公平,也符合现实的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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