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案例文章 >> 文章 >> 正文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3 10:14:3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开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开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开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开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开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可见:

*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做到的尽快办理,不能做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收汇的最佳保证。

相关文章:
·如何避免因到达日条款带来的高风险? (2012-9-27)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