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案例文章 >> 文章 >> 正文
哈森案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3 10:24:5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哈森案

(一)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哈金森教授(Ronad Hutchinson)。

  本案被告:蒲克斯迈尔参议员(Sen. Willian Proxmire)

  (二)本案审理经过:

  系由联邦最高法院向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院调察。原案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七日辩论终结,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决。

  (三)案情节略(Syllabus):

  被告(美联邦参议员)为公开揭发政府浪费公币,曾设置"每月金光奖"(Golden Fleeceof the Month Award)。此项月奖曾经由被告授予负责核定委托担任情绪行为研究计划之联邦有关机关。该项研究系由委托机关资助原告从事客观测量攻击行为,并侧重将某种动物之类似行为之研究。该项之研究。该项金光月奖消息系被告在参议院之讲演时发表。而且这篇演讲词是经由蒲参议员之立法助理员列入向新闻界普遍送发的新闻稿之中。

  事后,蒲参议员复将金光月得主消息编入其向选民寄送之立法简讯中,并在电视访问中加以提及。其立法助理在与委手研究机关通话时亦引涉其事。原告遂在联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诉,指控被告以授与金光月奖蓄意诽谤及透过新闻媒介向全国广事宜扬等其他罪状(alleging,inter alia),致对其事业及学术地位造成损害。联邦地方法院判决对被告有利,认为宪法上之议员言论免责权条款对参议员对原告所从事之委托研究经费之调查,对参议员在议会之发言及向报界发布新闻等行为则赋与绝对免责权,因为以上诸项行为均属国会通知选民之职能范围之内(Within the "informing function"of Congress)。地方法院又为确定被告赔偿责任之目的计而进一步认为原告系属"社会名流"(Public figure)。因之,被告即受宪法第一条规定之保障,原告则须提出事例确证被告系具有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始可构成诽谤罪。同时,地方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之书面诉状,庭上证词及口头答辩等资料,所谓"实际恶意"问题并不存在。被告既对本案来经详加调查,且在综陈本案时并无武断编织或有失公平足以构成"实际恶意"之情事。最后,地方法院认为即使原告不具"社会名流"身份之私人,但根据相关之州法亦必对被告有利。

  联邦上诉法院重新肯定言论免责权之规定确系保障蒲参议员向新闻界及在其向选民寄送之新闻简报上所发布之声明。上诉法院又裁定蒲参议员之立法助理随后打电话给负责委托研究之联邦政府机关及议员本人在电视访问节目中所作之声明虽不受宪法上言论免责权规定之保障,但仍受宪法上第一条正案之保障,因为原告系一"社会名流",而且并无"实际恶意的记录。

  (四)判决主旨:

  1、本院判案之向例系凡可用非涉宪理由得以处理者,即避免视其为宪法问题解决之。本案基于特别之考虑须先就其是否适宪问题加以解决。设被告具有宪法上之议员言论免责权,则其他问题均无需考虑。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之判决似未予采定,使上诉之问题非涉及宪法上第一条修正案之基本问题即无法获得解决,故此等基本问题须由本院解决。

  2.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权之规定对议员个人以发布新闻及寄送新闻简讯作为传递资讯之行为不予保障。

  (a)从制宪史暨文字两方面言,议员言论免责权之条文并无意为任何(议员)在议场以外所作之诽谤性言论设立一项免于法律的绝对特权;司法先例均支持此项结论,亦即议员如将其原在议场上所发表之诽谤性讲词重新刊印,则仍不得免责(原判决页一二七~一三○)。

  (b)本案所提及之新闻稿或立法简讯对参议院之议事既非必要,亦非议事程序本身之一部。Cravel v. U.s.,408U.s.606;Doe v.Mcmilan,412U.s.306,p.130.

  (c)立法简讯及新闻稿之发布并非国会议员向外界报告其活动之所谓"通知职责"("informing function")特权之一部。议员个人以发布新闻稿或寄送立法简讯方式对外递达其活动情形亦非立法职能或构成立法程序中议事辩论之一部;此与属于国会通知职能部分之投票或拟具委员会报告等行为相较,则知立法简讯及新闻稿之发布仅系用以通知议场以外人士之重要方法,而且亦只能代表议员个人之立法与意见而已。

  3、原告既非"社会名流",故New York Tmies Co. v.Sulivan一案中所确立之"实际恶意"之证明标准即不适用。地方报纸所载联邦政府机关委托原告担任研究之报导,以及原告在报界报导其于聆悉获奖之反应时表示已与报界早有往还之两椿事实均不能证明原告在金光奖发生纠纷之前即已成为"社会名流".实际上是在诽谤讼案发生之后原告始与报界有了接触,而且这种接触亦不过只限于涉及原告对金光奖消息发布的态度反应这一方面的消息而已。同时,被控诽谤者每不能以其本身行为使被告成为社会名流的作法来为自己制造辩护。被告对政府预算浪费之关心亦不足使原告成为"社会名流",因为原告亦从未在关心政府预算浪费这种大问题上扮演过任何具为显赫出名之角色。(页一三三 ~一三六)579 F.2d 1027,原判改决并发回。

  首席大格尔(Bruger,C.J.)代表本院宣读裁决意见。大法官怀特(White)、马歇尔(Marshall)、步拉克门(Blackman)、鲍威尔(Powell)、芮奎斯特(Rehnquist)、史蒂文斯(Stevens)等联名赞同。史提华(Stewart)大法官表示部分赞同,部分保留。白瑞南(Brenan)大法官表示共议(页一三六)

  原告 辩护律师卡文朗(Michael E.Cavanaugh)

  被告 辩护律师芮威德(Alan Raywid)

  (五)判决全文:首席大法官柏格尔宣判本院裁决意见:

  本院核准调查439U.S.1066(1979)一案,旨在三项问题,(1)国会议员如因发布新闻稿件或寄送新闻简讯而被控诽谤声明是否受宪法第一条六款议员言论名责权规定之保障;(2)原告哈金森究否为"社会名流"或"政府官员"以便决定在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一案所确立这所谓"实际恶意"之标准能否适用于本案;(3)被告是否应由本字给予明确裁决。

  原告(亦即本案上诉人)哈金森(Ronald Hutchinson)系一行为科学研究专家控告联邦参议员蒲克斯迈尔(William Proxmire)及其立法助理斯华兹(Morton (Schwartz)因颁授"金光奖"而构成诽谤罪。金光奖业经颁授与委托哈金森教授从事研究之联邦政府机关。哈金森指控被告非但决定颁授"金光奖"而且向全国广为宣扬。因此,被告毁谤他并对他的事业及学术地位均造成伤害,进而涉及他的契约关系。联邦地方法院判决支持被告,联邦上诉法院亦维持原判。

  Ⅰ

  被告蒲克斯迈尔系威斯康辛州选出之联邦参议员。一九七五年三月曾创设所谓"金光月奖"来宣扬他所认为浪费政府公币的最显恶之政府机关。一九七五年四月第二号"金光月奖"颁予国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国家航技太空总署(National Aeronautics Space Acministration),及海军研究处(Office of Naval Research),因为以上三大联邦政府机构在已往七年中曾发付近五十万元资助哈金森从事委托研究。

  在金光月奖宣布时,哈金森适任(密西根)卡拉马邹州立精神病院(Kalamazoo State Mental Hospital)研究部主任。此前,曾以佛卡斯特州立老人养疗中心(Ft.Custer State Home)担任类似职务。这些精神病院及老人疗养院均由密西根州政府精神保健厅负责经办。因之,在此两项职位任内,哈金森均系一州政府之职员。在涉案的大部期间,其又兼任西密西根大学教授。一九七五年当卡拉马邹精神病院研究部撤销时,哈金森逐转任一非营利机构之行为研究基金会研究部主任。研究基金亦由州精神病院转移至该基金会。

  哈金森大部分工作均着力于情绪行为的研究。特别是在寻求一项测量攻击行为的客观标准,并且集中在对某类动物之行为类型之研究,诸如这些动物被暴露在各种严惩的紧张刺激之下使会有咬牙切齿的情形出现。国家航技太空总署及海军研究处之所以对此项研究有兴趣乃在其具有潜力来解决因人类长期被紧关于闭室以从事太空或深海探研工作时所可能发生的相关情绪行为问题。

  选定因委托该项计划而受奖之联邦机关之工作系由立法助理斯华兹根据其个人调查研究资料所代为蒲参议员而决定的。在搜集浪费政府开支的证据过程中,斯华兹曾将哈金森依据委托计划所提出的各种研究报告加以查阅。报告中进一步透露哈金森亦曾接受海军研究处/国科会及密西根精神保健厅等单位之资助。斯华兹了解除上述机构以外,其他聊邦机关亦先后资助哈金森研究。经过与委托机关联络之后,斯华兹即与蒲议员草凝其于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参院关于本案之讲稿;这项讲稿在加上序言及结语之后即当作新闻稿寄发给全国及国外的二七五个新闻单位。

  在新闻稿发出之前,斯华兹曾将有关公布金光奖之消息以电话通知哈金森。哈氏即抗议新闻稿对其研究计划内容之描述非但欠确而且不全。斯华兹答称新闻稿内容并无失平之处。

  在参院讲演中,蒲参议员对联邦委托哈金森研究计划曾加描述,并以下列评语作为结论:

  对这种无聊计划的资助使我气愤到要咬牙切齿,大吼大闹。在我看来,这种委托研究计划真是岂有此理。哈金森博士的研究计划应该使纳税人和猴子都要咬牙切齿。事实上,这位大博士从他的猴子身上发了一笔横财,而且在研究过程中,把美国的纳税人都当成了猴子来戏弄。现在该是联邦政府停耍这种猴戏的时候了。很清楚地看出哈金森这种把猴子用烈酒灌醉,使它发怒而咬牙切齿的研究毫无价值。现在我们应立即制止哈金森及资助其研究的官僚对纳税人所进行的愚弄榨取,此正其时。(121,国会纪录而10803(1975)。

  一九七五年五月,蒲参议员在其寄送给全国各地及其选区名单上列名的十万人及选民的立法简讯上亦提到金光月奖一事。该项新闻简讯系将演说及新闻稿之要点重加说明。一九七五年末,蒲参议员在接受电视访问节目中虽未直接指名哈金森其人,但仍提及哈金森的研究计划。最后一次提到该项研究计划见诸于一九七六年二月寄发的立法简讯。在简讯中,蒲参议员就一九七五年所颁布的全部金光月奖作一总结。虽未提及哈金森本人名字,但确有以下报导:

  …国科会、太空总署及海军研究处均获得金光奖,因为这些机构了为确定猴子何以咬牙切齿而联合花费五十万元。

  所有研究何以猴子咬牙切齿的计划均已停止。猴戏亦不再登场。

  在金光奖宣布之后,斯华兹代表蒲参议员与若干资助此项研究计划之联邦政府机构联联接触。在其向法庭的陈词纪录中,斯华兹声称无意劝阻委托研究之机关继续发款资助此项研究,而仅系就该案加以讨论而已,相反地,哈金森辩称斯华兹所打的这些联络电视即意图劝说委托机关中止发款及研究契约。

  Ⅱ

  一九七六年四月十六日哈金森于威斯康辛之联邦地方法院提诉本案,在第一项罪名中,原告指控由于蒲、斯两人行动之结果,致使其"遭受职业尊重之丧失、及个人情绪之伤害;为众攻讦,备受屈辱,且个人随极度之精神折磨、肉体病痛。尤有进者,使其遭受所得之损失及未来谋生之能力。"第二项罪名,原告指控被告之行为已干涉其本人与资助者间之契约关系。稍后,原告修正其讼状,外加另一指控称其个人隐私权及生活宁静业已遭受破坏。

  被告动议改变审理判地点并迅予判决。在其动议中,被告力主其所有之言行均受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任权条文之保障。之外,被告辩称其批评公款支用乃系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所保障之权利,并认为原告兼具社会名流及政府官员双重身份,故须责成其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之存在。被告坚认本案之事实将使"实际恶意"之论据无法成立。

  地方法院对被告动机改变审判地点一节未予置理,但批准被告所提迅予裁决之请求。地方法院如此决定系基于被告所提之两项理由。该院认为宪法上所决定议员言论免责权之条款系绝对保障被告就哈金森研究经费所进行调查之活动,蒲参议员在参议院之演说以及对新闻界所发布包括该篇演说新闻亦均在保障之列。地方法院所获致之结论是调查行动及参院演说很明显地是包括在言论免责条款范围之内。而新闻之发布据称亦受保障,因其仍属国会之"通知职责".为支持其所持之结论,地方法院依据实例来解释法律曾授与议员免费邮寄之特权。(Franking Privileqe)虽则联邦地方法院引用国会之"通知职责"及免费邮寄特权,但并未根据那种论比来作为其对有关新闻发布所下之结论。地方法院倒是认为新闻稿发布之措施就宪法的意义而言,其与电视业或广播业直接从议场内转播议员演说之作法并无二致。地方法院未凭国会"通知职责"所作之裁决涵义本身即可明知立法简讯并不受议员言论免责权之保障。

  随后,地方法院始转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为理由来解释其何以批准对源自新闻简讯及电业访问的争执应作明快之裁决。地方法院所下之结论为:

  为确定被告之法律责任计,哈金森则被视为社会名流:有关于哈金森博士长期从事于公款资助之研究工作,其积极争取联邦及州政府之委托,地方报纸对其研究计划之报导以及社会公众对其自愿参与公款动支情事之兴趣等等,地方法院作为结论,认为为裁决本案之目的,原告系一社会名流人士。同时,原告本人亦在供词中坦认:"任何公款之动支当然是社会所关心的事情。"

  由于以上所达成之结论,地方法院送依据证词、诉状及申辩来审核哈金森控诉被告等之作为系一具"实际恶意"之请求。但地方法院发现本案并无真正所谓"实际恶意"之事实与问题存在。法院认为未作调查或报导失常都未能构成"实际恶意".同时认为在蒲、华二人之供词及诉状中均无任何证明显示蒲、华对其所作之声明之真实性曾有任何怀疑。地方法院引用其他法院之判例,在确定原告是否提具适证据证明对方有"实际恶意"一节,由法院对涉讼案件作明快裁决则系通案而非例外。

  最后,地方法院裁决说:即使为本案之裁决计认定哈金森博士系一普通平民,故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之保障不适用于被告,但相关之州法亦授予权法院得作明快之裁决。

  地方法院认为此处所称适用之州法系指密西根州或华府特区之法律。因在威斯康辛州之法律选择原则下(Choice-of-law Principles)未能决定何种法律应加适用,地方法院裁定哈金森不能在密西根州或华府特区管辖,请求赔偿。

  联邦上诉法院维持地方法院原判决,确认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权之规定系保障新闻稿及立法简讯中所载之议员声明。(579 F.2d 1027 CA 1978),上诉法院解释Doe v.McMillan,412 U.S.306(1973)一案系承认宪法对国会之"通知职责"为有限之保障,并下结论为:分发新闻稿及立法简讯并未超越立法目的所规定之条件。(579 F.2d,at 1033)。事后之电话(与政府有关机关)联络及蒲参议员在电视及广播电业所发表之声明虽均不受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权之保障,但仍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之保障,上诉法院在初步审理中系根据供词及申辩纪录而获致上述结论,并认定哈金森为一社会名流。(ld.,at 1034-1035)

  之后,上诉法院再审查纪录以决定哈金森本人是否亦曾有"实际恶意"之表示。上诉法院同意地方法院之裁决"根据纪录,被告对其所发表之声明之实际或可能之'虚伪性'一无所知则不容置疑。(ld.,at 1035)"至原告同时提出其他申辩,认为地方法院在批准对其所控诽谤罪以外之罪状(诸如被告干涉其契约关系,蓄意造成精神折磨及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等)作明快裁决时亦犯有错误一节,亦为上诉法院所批驳:

  本院(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所提其他之伤害指控,仅系对被告所作之声明之反应而已。认其所指控的诽谤不实性本身不能在本案公开宣布,则原告即不能对因此所造成之伤害请求赔偿。

  至地方法院裁决州法亦准许法院对被告作明快裁决一节,上诉法院则未处理。

  Ⅲ

  原告请求最高法院调查本案引起三项问题:一则涉及议员言论免责权条文的应用范围;二则牵涉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应用;三则关系"明快裁决"的适当性,因为包括联邦宪法及州法的双重问题。至于宪法问题的发生是由于地方法院的看法,认为如果热衷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援用,则在诽谤诉讼中即需要一个对批准"明快裁决"持有亲切宽厚的司法态度才行。而州法问题的发生也是由于地方法院认定按照实际州法,哈金森即不能获得赔偿。

  本院的惯例是假如能用非宪法理由可以处理之案件,即避免以宪法问题来裁决。(Siler v.Louisville Nashville R.Co.,213U.S.175,193,1909)如本院采取此一途径来处理本案,即可将原案发还上诉法院就其未加解决之州法问题予以重议。设地方法院已正确处理州法问题,即援用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之解决方式即无必要。本院的结论为,基于对本案之特别考虑则需本安首先解决宪法问题。

  宪法上关于议员论免责权之条款乃在保障国会义员"不仅免负诉讼后果,而且免受法律辩护的负担。"见Dombrowshi v. Eastl,387 U. S. 82,85(1967);及Eastlnad v. U. S.Servicemen's Fund,421 U.s.491,503(1975)。如被告依宪法享有免责权,则其他问题即无需再议,因为依照宪法"议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

  一般而言,对宪法问题的考虑最终仍以宪法上议员言论免责权之条款解决。因之,本院理应将本案发还上诉法院考虑适用州法问题。但本案处理经过业已显示上诉法院无意维持地方法院过用州法解决之原则。本院揣度上诉法院之所以如此裁定即因其已有定论,即新闻稿及立法简讯均受联邦宪法议员言论免责条款之保障,上诉法院说明:"新闻稿中暗示哈金森博士因此发财及其研究"容或重覆"之声明抑或有诽谤性这虚构成分。(579 F.2d,at 1035 n.15)鉴于以上说明,本院在Wolston v.Reader's Digest Assn.,inc.,Post,at 161 n.2一案所主张者亦适用于本案:

  本院假定上诉法院一如本院均熟知一项一般原则,即凡在适用宪法问题之前先应以可以处理之法律或地方法律处理之。本院对上诉法院裁决意见中之注脚的解释是该院的管辖范围乃基于联邦与州之双重公民,该院认为如不涉及联邦宪法问题,则上诉案即无法处理。

  鉴于处理本案之所必需,本院故须涉及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及议员言论多责权之宪法条款。

  Ⅳ

  在支持上诉法院所作关于新闻稿及立法简讯均受宪法议员言论免责权条文保障之裁决一节上,被告则凭藉历史先例及当今国会的真实惯例。彼等辩称我国宪法之上议员言论免责条款之动力系源自于英国国会发展史,努力保护议员批评英皇动用国库开支的权利,以及下议院议长因在议会之外出版报告而被判弄。被告辩称时至今日在两院议场中极少有辩论或演讲。基此理由,被告坚持国会议员必需透过新闻发布及立法简讯以与其他议员沟通。例如,蒲参议员在其向法院之供词中说:

  在十九年的参院工作中,我发现在议会上的声明或出现于国会纪录的事情往往未受到大多数参议员或几乎全总后从议员的注意,因为他们根本不看国会纪录。如果有人送给他们一份新闻稿之类的文件那就会受到他们的注意……。

  被告也辩称一个国会议员责任的主要部分即是将正在讨论中的问题通知其选区选民及其他关心同一问题的议员。

  在一百九十年的历史中,由本院直接裁决与议员言论免责权有关的案子相当少。Eastl v.U.S.Servicemen's Fund; Doe v.McMillan(1973);Gravel v. U. S.(1972);U. S. v. Brewster (1972);Dombrowski v. Eastl; U. S. v. Johnson (1966);Kilbourn v.Thompson (1881)。从议员言论免责权条文的字面上看,它当然只限于对"在两院言词及辩论"的狭义保障。但是本院对言论免责条款一个较切实际而非将议员言论免责的保障仅仅局限于议会会场的严格的字面意义。所以,本院裁决国会委员会所举办的听证会,即使它在证场之外举行也在保障之列;委员会的报告亦予保障。(参见 Dol v.McMillan;Gravel v. U. S.;Coffin v. coffin (1808)。

  对议员言论免责条文所作之超越严格字面以外的变通解释迄今未远离仅限于保障立法活动之目的。根据杰弗逊的说法是:

  免责权是限于在立法过程中在议会所作的事情……因为议员不得超越他的地位及职责的范围与限制(Thomas Jefferson,A Ma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 (1854)

  担任拟订宪草人之一的威尔逊(James Wilson)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一七九○年至一七九二年所作的多场演讲中亦表示同样的看法。他不赞成布拉克斯统W.Blackstone的主张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