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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付、兑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15 14:40:4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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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Honour”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为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

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承付,而是付款。其理由就是UCP600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付款合为一个词。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笔者同意此种观点。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承兑等。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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