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用证 贸易术语 | 合同 货运货代 外贸单证 | 利用外资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规 外贸律师
反诈骗 风险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资 海事海商 知识产权 | 境外投资 WTO | 诉讼仲裁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热词:诈骗罪 信用证 UCP600 国际贸易 WTO 风险防范 FOB 汇付 电子提单 DDP 石家庄化工骗子 反诈骗 反补贴 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 DDU FCA 托付
 您现在的位置: 国际贸易法律网 >> 案例文章 >> 文章 >> 正文
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案件裁决原文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0 10:26:02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分享到:

20111219日,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RADERLINN、 DYK两位巡回法官就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案作出以下裁决:

在轮胎反补贴案件中,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国际贸易法庭认定商务部2007年对反补贴税法的司法解释确定允许此类征税是不合理的(unreasonable,因为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时存在双重计算的高度可能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但原因不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发现在1988年、1994年修改和再次颁布反补贴法时,立法上批准了此前的行政和司法解释,即政府补助(government payments)不能被定性为反补贴法律里的补贴(subsidies),因此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商务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执行中很大裁量权,但该自由裁量权不能与国会的意图相抵触。我们重申支持贸易法庭的裁决,即反补贴税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如同我们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的结论,如果商务部认为可以修改立法,最合适的方法是寻求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立法)(如果现有救济措施是保护美国行业免受国外竞争之扰,提供何种附加救济措施的权利取决于国会)。

目前美国对我30多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此判决结果对我国企业利好,但美国商务部还有上诉以及修改反补贴法的可能。

网友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本栏目热点图片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本站推荐
排行榜
站外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载文章仅供参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国际贸易法律网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电话: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邮箱:jiaqingkun@126.com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