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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5/9 10:41:0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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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货准入条件。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对于20106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货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货款条件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釆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货款合同整改。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

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柙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额置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货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

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

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釆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

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并于自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2011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1月末前报送。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

(三)强化统计约束。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曰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

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釆取清收处置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

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

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

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

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

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二)检查方式。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

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各银

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

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6月至12月底、20111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笫三季度:重点检查2011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检查内容包括: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重点检查截至2011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笫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检查内容包括: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置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44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

(一)严格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贷款,银行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本《通知》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三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各银行应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于20116月末前完成。

(二)有序组织退出。在三方签字完成后,由最大债权行将借款人现金流计算、三方签字等文件报送至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由银监局、银监分局按月对现金流测算的准确性、三方签字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于审查通过后有序组织平台贷款退出。退出时间、方式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确定。

(三)明确风险自担。对于巳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进行商业化

运营的贷款,各银行应按照审慎信贷要求进行管理,在原有债权债

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信贷风险由借贷双方承担,如出现风险只追

究贷款人责任。

(四)健全台账统计。各银行及银监局应建立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动态监测。各银监局应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

等情况,确保风险可控。

(五)审慎评估新增货款风险。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行应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审慎信贷规定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对借款人情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审查,全面评价风险因素,重点审查和监测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各银监局应严格监测该类贷款新增债务是否存在集中度违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六、依法加大平台贷軟问责处罚力度

各银行应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各银监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银行在平台贷款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釆取问责高管、限制准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等方式,严肃追究出现问题的贷款发放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严肃查处违规担保贷款问題。凡是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笫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处罚。

(二)严肃查处违规发放平台货款问题。凡是存在未按国发19号文等规定制定平台贷款审慎信贷标准、违规发放平台贷款,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以及将不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的贷款划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等问题的,均属于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笫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笫十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三)严肃查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问题。凡是存在未按照要求按季全口径准确、及时报送平台贷款信息,或存在弄虛作假、瞒报误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向监管部门报送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等问题的,均属违反《统计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笫四十六条、笫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笫八十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笫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四)严肃查处阻碍监管问题。凡是不按监管部门协调的意见进行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分类划分,不按照要求开展平台贷款检查,以及对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不配合的,均属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关于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笫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笫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題。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5)、《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2号)、《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笫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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