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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规则(一)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3/31 9:21:0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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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则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1条规定了该协议适用的一般规则,具体内容包括:
    1.该协议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商品名称及条码协调制度定义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
    2.该协议适用的期间是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时期,适用的对象是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
    3.各成员方同意给予纺织品、服装的小供应者市场准入方面的实质性的增长,并为纺织品、服装领域的新的参加者提供发展其贸易的机会。此外,还应照顾棉花生产与出口成员方的特殊利益,应对末加人《多种纤维协定》的成员方以特别照顾。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待遇的原则。
    4.为加快纺织品、服装部门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各成员方应进行持续的、自动的产业调整,防止产业结构的过于单一,以增强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5.该协议的履行不能妨碍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各项协议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在附件中规定了该协议适用的详细产品范围,列出了每种产品的6位协调制度编码(Harmonizd system),内容包括至少在一个进口国受到《多种纤维协定》限制或类似限制的全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

纺织品监督局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8条的规定,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审查各成员方根据协议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特别设立一个纺织品监督局。监督局由1名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所指定的成员方任命,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委员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组成。委员每隔一段时间进行轮换。他们以个人身份行使职权,不代表某个具体成员。货物贸易理事会是纺织品监督局的上级机构。
    纺织品监督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应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各成员方所提供的通报和资料。
    2.在成员方之间就某一问题经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时,监督局应在某一当事成员方的请求下,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及时的考虑,并向有关成员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此类建议应通报直接有关的当事方,并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
    3.在成员方认为不能服从监督局所作的建议时、应在接到建议后1个月内提出。监督局应在充分考虑当事方提出的理由之后,提出其认为合适的进一步建议。若进一步建议提出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则任一当事成员方可将此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4.货物贸易理事会在一体化进程的每一阶段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审议。为帮助这类审议,监督局应在每一阶段结束前提前5个月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该阶段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一体化进程

    一体化进程是有关纺织品、服装贸易逐渐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程。《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就纺织品、服装贸易的一体化进程规定了详细的时间表及具体做法。
  (一)数量限制的通报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之前采取的有关纺织品、服装贸易的数量限制措施,如果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仍将继续保持,则采取此类数量限制措施的成员方应在协定生效后的60天内将有关数量限制的程度、增长率和灵活性规定等详细情况通报纺织品监督局。
    纺织品监督局在收到上述通报后,应将这些通报分发给所有成员方以供其参考。各成员方如对此类通报有不同意见,可在通报分发后的60天内将其不同意见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纺织品监督局应将此类不同意见也分发给各成员方以供其参考。纺织品监督局还可以向有关成员方就此事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
    如果成员方通报的数量限制期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前的12个月期限不一致,有关成员方应就此事进行协商,以使其数量限制期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协议年度一致起来,以便于协议的执行。
    各成员方所通报的有关纺织品、服装贸易的限制措施应认为构成其限制措施的整体,除此之外不得再采取任何与关贸总协定确立的原则不一致的限制措施。如果有未予通报的限制措施,则这些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后不得再继续实施。
    (二)一体化的具体要求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6款和第8款的规定,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的一体化进程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各成员方将其1990年进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总量的不少于16%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以下四组产品中的每一组:(1)毛条和纱;(2)机织物;(3)纺织制成品;(4)成品服装。
    2.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各成员方将其1990年进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总量的不少于17%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同样,纳入的产品清单中应包括上述四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3.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各成员方将其1990年进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总量的不少于18%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仍应包括上述四组产品中的每一组。
    4.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各成员方将其1990年进口的纺织品、服装产品的其余部分全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即经过10年过渡期后,纺织品、服装贸易将不再保留有特别的贸易限制措施,完全回归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国际贸易规则框架。
    各成员方根据上述一体化要求制定的每一份纳入计划应在其生效前至少12个月详细地通报纺织品监督局,并由纺织品监督局将此类计划分发给其他成员方。
    (三)限制措施逐步取消的具体要求
    乌拉圭回合之前,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主要受《多种纤维协定》的约束,而《多种纤维协定》允许成员方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议以相互给予配额形式限制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发展。《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这种限制措施应在10年过渡期内逐步取消,即进口国给予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的配额数量应逐年增加。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13、14款规定了各成员方逐步取消其纺织品、服装贸易限制措施的几个阶段及各阶段的具体要求:
    1.第一阶段,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至其生效后第36个月的期间,各成员方之间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签订的双边协议中规定的纺织品、服装贸易配额水平,每年应以不低于16%的增长率增加。
    2.第二阶段,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37个月至第84个月的期间,配额水平应以每年不低于25%的增长率增加。
   3.第三阶段,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的第85个月至第120个月的期间,配额水平应以每年不低于27%的增长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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