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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关于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签证及相关事宜的谅解备忘录》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10:30:4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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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欧洲共同体(欧共体)
    以下简称为“双方”
    希望为中国旅游团队赴欧共体旅游提供便利;
    认识到开展此项旅游业务将涉及解决签证及相关事宜;
    考虑到开展此项旅游业务将会加强中国和欧共体双方旅游发展;
    决定此备忘录的实施将严格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和欧共体内部市场准则;
    考虑到欧盟条约和欧共体条约所附的有关英国和爱尔兰地位的议定书,以及欧盟框架下关于申根签证的议定书,本备忘录条款将不适用于英国和爱尔兰。
    考虑到欧盟条约和欧共体条约所附的有关丹麦地位的议定书,本备忘录条款将不适用于丹麦。
    双方达成协议:

    第一部分 主旨和定义 

    第一条 定义 

    本备忘录中:
    (一)“成员国”,指欧共体成员国,但不包括丹麦、爱尔兰和英国。
    (二)“中国公民”,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员。
    (三)“欧共体领土”,指除了丹麦、英国、爱尔兰以及法属海外省以外的欧共体成员国领土。
    (四)“中方指定旅行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
    (五)“签证专办员”,指根据本备忘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授权向欧共体成员国驻华使领馆递交旅游团队签证申请的人。
    (六)“申根签证”,指根据“申根协定”第十条中规定,签发的统一签证。
 
    第二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备忘录适用于中国公民自费团体赴欧共体旅游。因此,欧共体享有旅游目的地国地位。
    开展中国公民团体赴欧共体旅游应遵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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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旅游团队 

    参加团队旅游的中国游客应以团队的形式入出欧共体。他们应以团队的形式根据已确定的旅行日程在欧共体旅游。旅游团队不少于五人。
 
    第二部分 办理签证程序及接收非法滞留人员 

    第四条 办理签证程序
 
    一、 中方指定旅行社
 
    (一) 中方将指定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为组织中国公民赴欧共体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指定旅行社”)。欧共体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将授权上述指定旅行社代办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将向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以及各成员国驻华使领馆提供中方指定旅行社名单,包括指定旅行社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及联系人。
    (二) 中方指定旅行社如在经营中国公民赴欧共体旅游过程中违反欧盟和/或中国的有关规定,双方将根据相应法规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将包括中方将取消其指定旅行社资格或欧共体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将取消其签证代理授权。 

    二、 签证专办员 

    (一) 每个中方指定旅行社最多指定两名签证专办员,为赴欧共体旅游的中国旅游团办理申请签证的手续。该专办员有资格向各成员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
    (二) 签证专办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制作的胸卡和各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制作的带有照片的胸卡和证件方可进入各成员国使领馆,证件将至少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和地址、签证专办员的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需提供各旅行社签证专办员的详细资料。
    (三) 如果中方指定旅行社被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取消授权,将有义务将胸卡及证件退还给有关成员国驻华使领馆,以便注销。此外,如果签证专办员不再负责本项工作,授权旅行社有义务将胸卡及证件退还给有关成员国驻华使领馆。 

    三、 签证申请 

    (一) 授权旅行社在向各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团队旅游签证时,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签署的信函,其中包括旅行安排、旅游费用支付、有关保险和旅游团成员名单、各成员的护照及有本人签字的签证申请表。如有必要,各成员国使领馆还将要求提供其他文件资料和/或信息。
   (二) 将依据有关法律受理签证。原则上由唯一(或主要)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签发旅游团签证。如果主要目的地不确定,或在各目的地停留时间平均,将由第一站成员国驻华使领馆签发旅游团的签证。各成员国使领馆可能约见或电话约谈申请者。
   (三) 各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将依据相关法律签发个人申根签证,标注“ADS”字样,有效期最长三十天。  

   (四) 如果欧共体成员国驻华使领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以外的旅行社、团体或个人签发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对由此在欧共体发生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接收非法滞留人员 

    一、 中方指定旅行社和欧方接待社应及时向各自相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签发签证的欧共体成员国有关部门)报告持ADS签证的旅游团中失踪或没有回国的人员名单。
    二、 如有持ADS签证的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双方有关旅行社应及时做出反应,以便协助双方有关部门尽快将其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予以接受。遣返时应持有能够证明其中国大陆公民身份的证件。滞留者本人将承担遣返的机票费用。如果滞留者本人无能力支付,有关滞留产生的费用将由成员国的相关部门先行垫付,再由相应的中方指定旅行社凭收据偿还机票费用,即指定旅行社应自滞留游客遗返回国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成员国相关部门偿还其垫付的归国交通费用,并向当事人追偿。 

    第三章 实施和信息交换 

    第六条 旅游目的地委员会
 
    一、为了切实保证本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应定期交换信息和数据,密切合作。为了监督本备忘录顺利实施,将建立咨询机制。 
    二、为此,双方将组建旅游目的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督本备忘录的实施,并起草备忘录实施的年度报告;
    (二)为保证统一行动,做出相应的实施安排;
    (三)定期交换信息;
    (四)向双方提出修改本备忘录的建议。
    三、委员会将由双方派出的代表组成。欧共体将由欧洲委员会代表,中方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 
    四、必要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召开委员会会议。 
    五、委员会将建立自己的工作程序规则。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七条 与其他成员国的旅游目的地谅解备忘录

    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中国与欧共体任何成员国类似的备忘录或安排都将同时废止。 

    第八条 生效期、有效期和终止期 

    一、本备忘录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程序批准或核准。
    二、本备忘录将在双方通知完成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程序后的第二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三、除根据本条第四款所述情况终止备忘录外,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
    四、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五、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双方在履行完国内手续并相互通知后,修正案开始正式生效。
    六、本备忘录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备忘录于二00三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丹麦文、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和瑞典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作准。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欧洲共同体 

附件

    关于新加入成员国的条款 

    根据《加盟法案》,在2004年5月1日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将不签发申根签证。
    由此,为了与本备忘录第四条第三款不发生矛盾,在《加盟法案》第三条第二款有关的理事会决议生效之前,以上国家将只签发各自国家的签证。 

    关于备忘录实施方案的联合声明
 
    1、旅行社
    欧共体建议各成员国以及各自的旅游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供一份各自国家的旅行社名单,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联系人等信息。这份名单应定期更新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此外,双方认识到,双方旅行社都有权在另一方旅行社中选择自己的合作伙伴,并签署合同。双方旅行社在与其合作伙伴签定合同中有义务负责旅游活动的所有安排,包括旅游计划、费用、服务以及偿付方式。

    2、中国游客权益的保障
    欧共体、各成员国和中国将根据各自的法律保护前往欧共体旅游的中国旅游团队游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发现违规行为,将对有关旅行社采取相应措施。
    欧共体鼓励其各成员国以及其旅游企业为中国游客设立热线以提供咨询和救助。 

    3、领队和导游
    双方同意中方指定旅行社将为每个旅游团指定一个或几个领队。
    根据本备忘录规定,领队应确保中国旅游者以团队的形式入出欧共体,并负责收集并保管旅游团成员的机票影印件和护照副本。
    双方注意到,除了中方旅行社提供领队之外,欧共体旅行社可为各中国旅游团队在欧共体旅游期间提供导游。上述导游可根据各成员国有关规定全程陪同旅游团,并努力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解决旅游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4、信息需求
    欧共体建议其成员国以及旅游企业向中方指定旅行社提供相关材料。尤其是赴欧共体旅行及过程中的旅游条件以及向中方指定旅行社提供重点旅游服务信息和价格,以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5、书面资料证明
    双方同意关于《备忘录》第五条第二款中所需提供的书面资料证明包括:护照、签证申请、欧盟边防入出境记录、旅行社资料以及影印件等。

    关于丹麦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本备忘录不适用于丹麦。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丹麦有关部门希望立即签署与本备忘录形式相同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英国和爱尔兰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本备忘录不适用于英国和爱尔兰。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英国及爱尔兰有关部门希望签署与本备忘录形式相同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冰岛和挪威的联合声明 

    双方注意到欧共体与冰岛、挪威的密切关系,尤其是注意到1999年5月18日欧共体与这两国联合实施适用了申根协定后,此关系更加紧密。在此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可与冰岛、挪威有关部门签订与本备忘录类似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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