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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便利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利坚合众国旅游的谅解备忘录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4/1 10:41:11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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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国旅游能够为促进中美两国旅游业的合作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愿为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国旅游提供便利,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为美国旅游产品在中国做广告宣传提供便利;
    确定本备忘录应遵循两国的法律法规,并考虑到以下因素:
    美国欢迎中国公民访问美国,并且不限制签证的数量;
    美国已经有为参加旅游团队的个人安排面试并受理其签证申请的机制;
    市场营销和宣传是扩大中美旅游市场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
    就中国旅游团队赴美国旅游事宜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备忘录中:
    一、“中国公民”系指有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人员。
    二、“美国领土”系指美国大陆、阿拉斯加、夏威夷、波多黎各、关岛和美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美国”。 
    三、“旅游团队成员”或“中国旅游团队”系指使用中国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的中国赴美国旅游的游客。该名单表内容包括名字、护照号码和其他身份鉴别信息,由中国国家旅游局和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留存。 

    第二条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由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中国旅游团赴美国旅游。
    二、开展中国旅游团赴美国旅游应遵照本备忘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签证程序
    一、只有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可以遵照本备忘录的程序,经美国使、领馆签证处主管官员同意,通过美国使、领馆的签证信息电话中心,为参加旅游团队赴美旅游的中国公民专门预约团队面试。
    二、中国旅游团队成员的签证申请应该提交给驻中国的美国使、领馆;申请材料应该包括美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和文件。经美国使、领馆签证处主管官员认可的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可以代表旅游团队成员向美国使、领馆提交签证申请。
    三、驻中国的美国使、领馆将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受理中国旅游团队的签证申请。 
   四、旅游团队成员的签证可以由指定旅行社中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签证专办员到美国使、领馆指定的地点代领。 

    第四条 旅游团队
    一、旅行社与地接社
    (一)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
    中国国家旅游局向美国驻华使、领馆提供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的名单,内容包括指定旅行社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及联系人。
    (二)美国地接社
    美国地接社包括在美国以公司或其他形式依法成立并具有良好信誉、并为保障本备忘录的执行与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进行合法旅游业务往来的旅行社。美国相关的旅游行业协会向中国国家旅游局提供一份定期更新的美国地接社名单。美国地接社的名单内容应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和联系人等信息。
    双方的旅行社应在对方提供的名单范围内选择业务伙伴,并签订业务合同。
    双方旅行社名单若有变动,中国国家旅游局和美国相关旅游行业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中国游客权益的保障
    中美两国相应的法律适用于依据本备忘录由中国前往美国并在美国领土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及其合法权益。
    三、领队和导游
    中国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为每个根据本备忘录规定赴美国旅游的中国旅游团队指派一名领队。
    美国旅行社应为中国旅游团队在美国旅游期间提供导游。导游应全程陪同旅游团,并努力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解决旅游中出现的任何问题。 

    第五条 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 
   一、中国国家旅游局和美国商务部愿共同合作,为欲对中国公众开展旅游目的地宣传的美国各州、地区的旅游组织在华成立非营利性的代表处依法提供便利。 
   二、美国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组织、行业协会及企业可以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允许的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与中国旅行商共同推出赴美旅游产品,参加旅游展会,在包括平面和电子媒体在内的各种媒体上刊登广告。 

    第六条 交换信息 
   一、为保证中国旅游团队赴美旅游顺利、有序地进行,双方有关部门将在中美商贸联委会旅游工作组框架下及时交换资料和数据,共同努力合作,完善中国旅游团队赴美旅游业务。
    二、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与另一方就此谅解备忘录的实施进行商讨,妥善解决备忘录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第七条 生效、实施和终止
    一、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 中方指定中国国家旅游局,美方指定商务部为监督和实施本备忘录的部门。
    三、 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备忘录,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 

    本备忘录于2007年12月11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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