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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5 14:42:45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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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诈骗行为是指骗取少量财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分,主要在于诈骗与欺诈的区别、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界限、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一、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诈骗欺诈两词有本质的区别。诈骗等于非法占有目的加欺诈,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诈骗,应该依照刑法来定罪处罚;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欺诈,应该适用民事法律来处理。因此,诈骗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欺诈是民法上的概念。我们应该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注意它们的不同含义,从而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区别开来。 

  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是质和量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只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诈骗罪。由此可见,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骗取公私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就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属于一般的诈骗行为。对于一般诈骗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以犯罪处罚,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但是,我们认为,诈骗罪不是单纯的数额犯,情节在定罪量刑中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骗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有骗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故意,欺骗行为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我们的观点:

  【案例5

案情:2005年6月至7月间,吕某假冒已故某将军之子,编造可以帮助取得某装甲兵工程学院建筑工程的谎言,骗取于某、丁某、王某的信任后,先后多次接受于、丁、王三人的邀请,在于某等人的陪同下到旅游景点吃、喝、玩,共消费金额3805元人民币。后于某三人发现受骗报警案发。

此案中,吕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的信任,使被害人受到3000元的损失,吕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吕某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但其诈骗数额无法认定,因而吕某不构成犯罪。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不同意其认定的理由。我们认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构成诈骗罪。首先,因为吕某冒充将军之子,并没有冒充军人,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次,吕某没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吕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再次,吕某的行为,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不是无罪的普通民事行为。最后,吕某浪费受害人3805元的损失,吕某虽然没有直接占有这笔钱财,但是吕某采取欺骗的手段,造成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三、诈骗罪与普通经济纠纷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普通的经济纠纷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在现实生活中,普通的经济纠纷以民间借贷纠纷居多。有些人借款借物,因某种原因到时确实一时无力偿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应该按经济纠纷处理。而有些人则打着借款的名义,行诈骗之实,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骗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即使是以的形式作掩护,也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即使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的,也属于借贷纠纷,不能以诈骗罪处理。

下面的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我们的观点:

【案例6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日前在审查一起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冒领保险金诈骗案时,发现该案属民事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犯罪。  

2001年12月,上海市金山区的秦某为丈夫许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受益人为秦某。翌年8月,就在秦某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月,其夫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一笔11万余元的保险金。许某的父亲许老汉即与秦某就保险金的分割事宜进行商谈,未果。后来许老汉伪造了受益人的委托书,持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得款后,许偿还了许某与儿媳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近9万元。  今年5月,秦某去保险公司查询情况,发现许某的身故保险金已被人领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之后,随即向冒领人许老汉进行追偿,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6月27日,公安机关以许老汉涉嫌诈骗罪向金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阅了案卷材料,经过认真讨论,认为本案应以民事侵权案件处理。

我们认为,此案中的许老汉,其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是构成诈骗罪;此案是刑事案件,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理由如下:

1.许老汉并没有采取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五种行为,即许老汉没有采取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变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等五种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此案虽然发生在保险金赔付过程中,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许老汉采取伪造受益人的委托书等欺骗行为,欺骗保险公司,骗领了金额为11万元的保险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3.许老汉的行为,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认定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或普通经济纠纷,否则便会放纵犯罪。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以及许老汉的表现,同时考虑到社会效果,可以对许老汉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是符合刑事政策的。但是,宣告此案为民事案件,混淆了罪与非罪的重大界限,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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