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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单欺诈的预防措施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9/16 21:15:33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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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提单欺诈的发生,所涉及的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旦发生欺诈,除了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之外,还有纠缠不休的官司,在寻求法律途径的解决时,往往困难重重。所以,为避免欺诈的发生和欺诈发生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从国家到企业都应该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一、宏观方面的预防手段    

    

    (一)国际间应该设置专门机构,落实防范措施,为预防欺诈提供国际组织上的保证。到目前为止,国际的和国内的、官方的和民间的防止提单欺诈组织尚未普遍建立,因而有必要建立这类专门性的国际机构。

    (二)各地区、各国政府也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全球性的防止提单欺诈网络。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应该密切配合,形成有机的全球提单欺诈防范体系,使欺诈分子难逃法网。

    (三)在立法方面,加强法制建设,对提单欺诈出台专门的、有征对性的法律,对提单欺诈进行有效的规范,防止提单欺诈的发生。明确提单欺诈的定义和欺诈者的刑事责任。

  

   二、微观方面的预防手段    

   

     如上所述的两种提单欺诈的类型,都是卖方对买方造成的欺诈。所以,在微观的预防措施方面,进口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选择资信好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而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二)掌握好船舶信息,当卖方发出装船通知后,应该检验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时与船公司取得联系确定船舶航行的路线及方位,以及船舶的状况。

   (三)谨慎选择进口贸易术语,目的在于:力争我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一般来说,我方出口时采用CIF或CFR对我方较为有利;而在进口时采用FOB对我方较为有利,租船订仓由自己掌握,租用国轮和资信良好的船公司的船舶,就可以避免对方进行恶意欺诈,而且还可以减少外汇支出,壮大我国航运力量。

   (四)指定进口检验人,进口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以及信用证的检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机构的名称。检验时间争取为装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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