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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提单诈骗的经典案例剖析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9/16 21:32:5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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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管理下,由于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己到期,但装船还未结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提单。

  

    典型案例:“海利轮”预借提单纠纷案

    

     2013年5月10日,中国飞达公司与新加坡互通合板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互通合板厂向飞达公司提供三种规格的胶合板价格条件为CIF 厦门,以信用证方式结算。6月4日,飞达公司向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申请开立以互通合板厂为受益人的100%即期议付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约定:货物装运期不迟于2013年7月30日,可分批装运,不可转运;议付单据包括一套以议付银行为指示人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信用证有效期至2013年8月19日。飞达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于1993年5月23 日与厦门经济特区某某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由飞达公司向厦门物资公司提供胶合板,供方须于2013年7月最迟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交付给需方;合同签订后,厦门物资公司分别于5月24日和5月29日共向飞达公司支付定金50万美元。

   第一批货物于8月11日运抵厦门。第二批货物由联发公司承运,并向互通合板厂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记载船名是“海利”轮,提单签发日期是2013年7月30日。8月3日,互通合板厂传真通知飞达公司,第三批胶合板已于2013年7月30日装上“海利”轮,并附联发公司签发的提单。飞达公司接到货物已装船的通知后,于8月5日与厦门物资公司就《产品订货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两批货物没有在7月份运抵厦门,飞达公司无法在7月份交付货物。飞达公司应于8月15日前将全部货物一次性交付厦门物资公司。如果飞达公司违约,厦门物资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8月24日,飞达公司收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要求其付款赎单的通知书,此时,货物尚未抵达厦门港。据调查,“海利”轮2013年7月29日至8月6日还在厦门港进行上一航次的卸货。飞达公司认为联发公司与互通合板厂恶意串通,签发了虚假提单,属于提单欺诈行为,遂于8月25日向法院提出冻结信用证的申请。

   

     案件剖析  

    

   国际贸易法律网首席律师贾庆坤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贾律师指出,本案提单签发地在新加坡,但损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故可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联发公司在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时就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构成了预借提单。由于联发公司向其预借提单,掩盖了互通合板厂的真实履约情况,配合互通合板厂隐瞒延迟装船的事实,使飞达公司不能履行内贸合同。互通合板厂和联发公司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飞达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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