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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庆坤律师给国际贸易企业家的几点建议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0/9 17:26:0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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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法律网首席律师贾庆坤执业多年来,经常有国内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委托贾庆坤律师向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咨询某些美国公司的资信状况,或请求出面解决某一合同的贸易纠纷以及处理商业欺诈问题。总结这些商业案例,可以得出一些经验和教训供企业读者参考:

  

 

 

    经验一、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不能作为企业资信唯一依据

  根据国内要求,美商在华投资时,须要提供我驻美使领馆对美国公司的注册文件或自然人的美国护照的认证文件。

  国内有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美国企业和个人,其资信情况一定很好。这就大错特错了。在美国注册一个公司,只要花几十美元注册登记费,不需要任何资本金。曾有一个年轻华人注册了8家公司,一次来我馆为这8家公司出具认证文件,因其是依美国加州法律合法注册企业,我们明知这类企业资信可能会不好,但也只能出具认证文件。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认证文件,只对文件合法程序负责,对内容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对公司的资信负责。

  

 

 

    经验二、质量和付款期常引发合同纠纷

  不可过于迷信提单作用近几年较多的贸易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和付款期这两个关键点。有的中国出口方先发货,后收钱。货到美国码头,美方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或打折扣后付款,造成中方损失;有的中方先收钱,但货到后,美国企业以货物未通过美国FDA的检验为理由,要求赔偿,中方拒赔,也引发纠纷;有的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规定以货到进口地的检验机构出具商检报告作为议付文件。实际上没有起到信用证的保护作用,中方损失惨重。

  有的中方厂家认为,只要提取货物的提单在手中,就能保护自身权益。实际上,货物到达美国后,合同指定的进口方要申报海关手续,支付有关通关费用。这时货物已经处在进出口双方均无权单独处理货物的特殊状况。

  美国进口方没有提单,不能从海关仓库提走货物。中国出口方没有海关报关文件,也不能单独将货物转让第三方或要求退回货物。海关仓储费用与日俱增。最后海关视为无主货物拍卖处理。美国进口方如仍需货物,可参加拍卖以较低价格购回。如不需要,只承担报关费用损失,中方将承担全部货损。因此,中方不要过于迷信提单作用。“货到地头死”,货到美国就由不得你了。

  在货物离开中国前,要把有争议的问题及时解决。例如货物质量,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发货前由美方派人或指定代理验货,签字认可,视为货物品质已被美方接受,以避免货到美国再起争议。

  如的确需要美国FDA检验的食品、药品等强制性检验产品,应事先明确处理方法。否则货物在码头,进退失据,徒然增加仓储费用。美国海关仓储费用之高,国内业界人士难以想象。

  另外,交货期不能早于也不要晚于合同规定。曾发生一个案例就是美方要求每月发一货柜商品,结果某中国企业图省事,一次把3个月的货柜一起发来,结果引发了纠纷。

  

 

    经验三、美国公司的商业信用

  不应盲目信任应多做调查

  做生意前,一定要对商业伙伴有一定了解。美国虽然是一个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但商业欺诈案却同样层出不穷。骗术之高,有时令人难以想象。曾发生银行信用证都有问题的案例。

  中国企业经常盲目迷信美国公司的商业信用。其实,美国政府从不负责企业资信,完全依靠企业自律和法院的裁决。如果一个案件涉案金额仅十几万美元,律师都不愿接手,因为追回货款还不够律师开支。

  所以应注意调查美国企业的商业作用。比如美国有一家邓百氏公司,专门负责公司资信调查,在中国上海有办事处。国内企业可多加利用。

  

 

    经验四、警惕小利诱在前

  大欺诈于后商业欺诈案件,开始时几笔金额不大的合同均能顺利执行。骗取中方信任后,合同金额变大,支付方式转为远期收款或放账。这时美方以质量不符或种种理由,拒绝付款。这是贸易欺诈惯用的伎俩。小利诱在前,大欺诈于后。当然,也有产品品质引发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商业纠纷和商业欺诈有时很难区分。

  一般来讲,美国进口方退货不要,就不能认为商业欺诈,因为进口方无利可图。如进口方收货后,又以品质有问题,拒不付款,或要求降价处理,就要具体分析。

  

 

 

    经验五、注意识别在华投资欺诈案

  留心外资骗子公司这类欺诈主要手段是:某一美国投资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有完整全套的在华合法注册的文件。各地为积极引进外资,有诸多优惠政策,如有的地方对引进外资的介绍人有奖励政策,引资项目成功后,介绍人可得到3%~5%投资额的奖励。于是,美国公司驻华代表处应邀参加谈判,并指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谈判,律师和会计师的巨额酬金由中方支付。项目签约后,按照约定,中方支付介绍人奖励金的50%,另外50%在外资到位后才给介绍人。然而这时,外方开始百般刁难,拒不履约。

  假设一个引资一千多万美元的项目,5%的介绍佣金的一半约为250万元人民币。介绍人将奖励拿走以后,就会失踪。美国公司代表处在中方强烈质问下,或关闭,或转移,再去另一个地方行骗。这里美国公司代表处与介绍人的关系,美国公司与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外人可以想象,但无真凭实据。美国公司签了投资合同,又改变投资意愿,也很难定罪。只是中方的“介绍费”打了水漂。这类外资骗子公司曾多次被汇总曝光。

  

 

 

      贾庆坤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五条建议:  

 

 

    一、对新的客户要做好充分的资信调查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介绍。有一种说法认为,80%的美国新企业会在5年内关闭,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均是激烈竞争生存下来的企业,这类企业资信较好。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面。有的企业注册5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不纳税或缴很少一点税,维持企业存在也用不了太多花费,有些骗钱的公司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想了解美国企业的资信情况,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找律师查询。因为律师在接案子以前,一定要了解被告的资信情况。如果被告无钱,或是一个皮包公司,有信用的律师会告诉原告,这类案子,打赢了也得不到赔偿,没有立案的必要。

  二、预做损失准备在美国,企业宣布破产是常事。中国企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预先做好损失准备。对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保理业务,虽然多支付一笔保理开支,但可确保大笔金额的安全回收。

  三、尽可能争取在美国设立自己的企业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商品品质问题引发的争议。即使发生争议,也在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内部解决。货物存在自己仓库,以后可以转售第三方或削价处理,避免国际贸易的风险。

   四、对骗子公司及时曝光建议国内企业凡是发生被骗或执行合同出现不愉快的事情,可以建立一个网站,将对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曝光,避免这类企业再去骗其他国内企业。也可以报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建议其今后对这类企业不再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我驻外使馆经商处网站通常也有公共留言服务。国内企业可把自己的诉求放在网站,最好详细列明贸易对方的名称,案件经过和对方不合理的做法。但因是公众留言,商务处不承担审核责任,也没有法律责任。

   五、贸易纠纷发生后通过律师解决贸易纠纷发生时,寻找当地商会和驻外使领馆一般意义不大。美国地方商会的会员均是自愿报名参加,骗子公司根本不会加入。何况商会也没有任何约束力,会员随时可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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