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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信用证风险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0/18 19:45:4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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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中规定的特殊条款。

  要求自寄提单或由议付行寄一份正本提单给国外某客户,如果照办,国外客户不用付款就可拿到提单提货,客户将货主提走后,就能以质量等借口或在单证上找茬拒付。这一后果比托收方式还严重,因为,在正常托收中,D/P方式(付款交单)要客户将货款交银行后,才能拿到提单等货运单据;即使用D/A(承兑交单)方式,起码要由客户在汇票上“承兑”(作付款承诺)后,才能拿到提单进行提货,而用上述信用证方式,貌似银行开证可以太平无事了,其实潜存着极大的风险。

 

 

二、软条款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内列有货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及客户借故拒付的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必须由国外某客户签字,并与开证行留存的字样相同”。由于货方并不知道留存在开证行的签字是何样,一旦该客户存心诈骗,将留存的字样更换,或迟迟不把签字检验证寄回,将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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