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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22 10:00:5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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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1.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3.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4.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


  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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