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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二)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9/20 16:14:4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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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二)

 

第二部分 海事海商


程序部分


一、 管辖及相关问题


94、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否由海事法院管辖?


  答: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95、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海事纠纷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但不得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9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答: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97、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98、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答: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99、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达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船舶第一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100、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101、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海事保全


102、哪些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答:申请人只有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时,才可以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22项海事请求以外的请求,不能作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理由。


103、地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


答:无论在诉讼前还是在诉讼中,地方人民法院都不能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为执行生效判决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需要对船舶实施扣押或者拍卖的,也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


104、哪些人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7条3款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对保全的财产主张权利的人,包括财产所有人。


105、当事人就错误申请扣押船舶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答:当事人以申请扣押船舶错误为由对海事请求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实施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106、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时应当提供什么样的担保?


  答: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提供的担保应当是充分可靠的担保,如现金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等。若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是国外担保,必要时可要求由国内的金融机构加保。海事法院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海事请求人提供的保证形式的担保。


107、已经被扣押的船舶能否再次被扣押?


答:船舶被扣押后,其他海事请求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同一艘船舶的,海事法院可以作出扣押船舶的裁定,但是该扣押船舶的命令应在前一个扣押命令被解除时立即开始执行。


108、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如何处理?


 答:相关海事纠纷的实体裁判生效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掌握为30日),被申请人未就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提起诉讼的,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解除。


109、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如何处理?


答:海事强制令执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掌握为30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失效。


110、被扣押船舶可否正常进行装卸作业?


答:船舶被扣押期间,不影响正常装卸作业的进行;未经扣船法院的准许,被扣押船舶不能离开指定的扣押地点。

 


111、在何种情况下,海事法院可以采取“活扣”的保全形式?


答: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采取“活扣”的形式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的,需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并且仅限定为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


11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当事船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当事船舶”是指引起海事请求的船舶。


113、申请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条件如何理解?


答:申请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必须同时具备《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6条规定的三个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三、诉讼主体


114、如何确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答:船舶的经营是多样和多变的,但是船舶所有人保证船舶处于安全航行技术状态的责任是不变的,除非船舶是处于光船租船的情况下。因此,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就碰撞事故提起的诉讼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15、谁有权就船舶碰撞引起的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提起诉讼?


答:船舶碰撞事故造成涉外人身伤亡的,伤残船员和死亡船员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作为对外索赔的主体。船员外派单位可以协助索赔,但其不能成为对外索赔的主体;


外方付给的伤亡赔偿金,应归伤残船员或死者遗产继承人所有。


116、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可否依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索赔的主体?


答: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可以依照遗产继承的规定确定索赔的主体。
117、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有哪些?


答: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均可依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但是一次事故只能设立一个基金。前述当事人之一设立的基金应视为是由所有当事人各自设立。


四、送达


118、可以向船长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答: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的有关诉讼前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可以向被扣押船舶的船长送达,但是船长作为原告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除外。

 

五、其他


119、当事人仅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是否适用公告程序?


答: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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