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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运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7/25 11:06:38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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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运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FOB(FREE ON BOARD)
1、“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具体装运港名,在实践中,如果有多个港口的,建议明确具体港口由中国公司在发“装船通知”时指定,因为这涉及到内陆运输的费用问题,也就限定了业主只能订我所要求的港口的船舶。
2、 适用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运输,实践中可能还有部分较小的仪器和设备需要空运,所以要选择与其基本性质系统的空运方式:FCA Term。
3、 关键点: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舷(实际操作中为装到船舱内)。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A、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主要包括货物体积、重量、计划发船日期与港口、需要的集装箱规格与数量等,一般会有一版“预装箱单”,也叫“订船箱单”),实践中一般提前30-35天时间通知业主。
B、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注意:班轮条款时,船公司负责装船的费用-后续文章继续分析)。
D、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A、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 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因为货物进行内陆运输、报关、集港等均需要时间),(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三、 实际业务中的注意点

A、 贸易合同中注明启运港:启运港应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庆港等为内河港)
B、 贸易中要求卖方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风险和费用的转移点即为装运港指定的船舱内。
C、 船货衔接应在贸易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仓储保险等额外费用由谁支付。
D、 装运港的装货费由谁承担,即THC费用由谁支付,国际贸易原则为谁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
E、 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 OR 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这个贸易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
F、 和客户/业主协商争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争取货代由我方安排,目的港货代也应由我方货代指定,这样可以大大减轻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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