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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欠我的佣金我应该如何拿回来?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8/28 10:22:00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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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某工厂于2008年1月签定了佣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替工厂向海外客户推销产品,在海外客商款项到工厂帐户后2天之内,工厂支付我4%的合同成交额佣金,延期一天需交滞纳金0.5%每天.2008年2月28日,我介绍海外客商与伟盛达工厂签定了第一笔合同,合同金额为476240美金,安排船期每周出运,合同执行到9月份才完成.,付款方式为后T/T30天.

  

  到2008年5月初,工厂已经出运了部分货物,并且按时收到了海外客商的货款,并且支付了我部分佣金.5月9日,在与客户正式签定第二笔合同后,合同金额为463320美金,工厂开始赖帐,拒绝支付我已经到期的两笔佣金和其余的佣金,并且否认客户是我介绍的.

 

  从这个工厂开始申请外贸进出口权到介绍客户,是我一直都在帮助他,5月份走的货也是我帮助安排出运的,包括单据的制作和提单的快递到客户.没有想到工厂不遵守合同.

 

  2008年5月16日,一开始不敢接我电话的老板终于与我谈判,但一开口就是否认客户是我介绍的,并否认欠我佣金,说佣金合同上并没有说明是那个海外客户,并且开现在开始不再需要我的帮助.谈判破裂.

 

律师解答

 

   佣金是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佣金比率。实践中,目前个人收取佣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你要证明自己履行了佣金合同中的相关义务,且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国外客户是你谈下来并促成他们签定合同的,并结合佣金合同中违约条款和违约事实来依法解决佣金纠纷。

 

  注意留存整理并主动调查收集出货走货单据、邮件和往来函件、货代手续等相关证据,银行和海关方面必要的关联证据如由于客观原因难于调查收集,起诉同时可积极提供证据线索,并可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申请依法调查。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方如否认其真实性,则须结合相关佐证和案件事实根据来客观认定。

 

  至于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否作为证据使用,需结合你们合同是否有约定使用这一形式。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你留存的电子邮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应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关联事实并斟酌具体情况来依法认定。

 

  如你们佣金合同依法具体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据此可向约定的法院起诉。

 

风险提示:

  今后应吸取教训,尽量签定书面的外贸佣金合同并依法完善相关条款,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注意约定凡你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之发生的每笔外贸业务,应按你们原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佣金,如拒付,可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罚款”。我国过去是由外贸公司专营进出口业务,但随着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只要注册审批,企业即可直接经营进出口业务,如你比较熟悉对外贸易又有比较固定的国外客商,建议自己依法注册登记一个公司来依法运作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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