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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2/6/20 16:09:17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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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147)。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149)

()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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