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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2/25 14:33:06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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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1.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涉外管辖的种类

  牵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1.期间

  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提出上诉和答辩的期限;诉前保全裁定做出后的起诉期限;结案期限。

  2.送达

  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在涉外诉讼或仲裁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已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并将运出我国。(2)当事船舶或航空器将驶离或飞离我国。(3)发生纠纷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一方欲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4)争议的标的物将腐烂变质等。

  (四)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的概念

  2.司法协助的根据

  3.一般司法协助

  进行一般司法协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进行;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请求;请求的事项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按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

  4.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是已生效的外国法院裁判。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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