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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程序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4/12/25 14:40:29 阅读次数: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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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破产法只有一种破产程序(Insolvenzordnung),该程序既可以由债务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而后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该管理人通常为律师,之后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清算还是重组或部分重组该公司。通常情况下,德国破产程序分为初级破产程序和主要破产程序。
  初级破产程序时间为3个月,之后转入主要破产程序。初级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成为初级破产管理人,而进入主要破产程序后,该初级破产管理人将直接成为主要破产管理人。但是如果经调查债务人资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相关费用时(主要为破产管理人的费用),则连初级破产程序也不会启动。
   当面对德国买家破产时,我国企业作为债权人可采的救济措施包括:
  1、买卖合同中若设有物权保留条款,则该合同项下的债权可优先得到清偿;
  2、登记日后还未到港或滞港的货物,可优先得到清偿;
  3、对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能起到决定性意义的供货商,可由托管人指定为“关键供应商”,其在破产登记日之前向买家供的货,可部分或全部优先得到清偿;在破产日之后向买家供的货,可要求按之前的付款条件全部付款。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债权人通常则只能等待几年后待破产程序结束时根据其债权金额按比例收到部分的收益,但通常比例都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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